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138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11号
公布时间 2015-06-08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阳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4日

 

  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项专存、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采取全程全额的监管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资金,包括定金、预付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贷款、房价款、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等。

  第五条 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监督、指导;

  (二)负责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联网,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并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系统相衔接工作。

  (三)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的查询、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四)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监管银行,是指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具体监管义务的商业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开户、收存、使用、核查等具体监管工作;

  (二)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

  (三) 定期向市住建局报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四)负责监管资金的安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机构是指负责本开发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费用的支出,确保预售资金专向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支付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

  三、对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进行核查,并出具施工进度和资金用途证明。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原则上应委托按揭和开发贷款商业银行作为预售款监资金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报请市住建局备案。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确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或POS机缴款凭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专用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购人交纳的商品房预售资金。预购人退房的,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申请从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退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本项目的预购商品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该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其他用于该项目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监管银行收到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经审查,手续齐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查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

  (二)现场查看施工进度;

  (三)核定用款额度;

  (四)经核实,工程进度与用款计划相符合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并及时拨付。

  第十一条 监管银行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上月资金收支情况抄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到监管银行核对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中的预售资金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经审核,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的60%资金用于还贷或备用。

  预售商品房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开发企业留足不动产销售相关的税费后,可申请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第十三条 预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帐户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售资金的;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四)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该项目网上销售,将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使用预售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每季度组织对履职监管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对监管银行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并不及时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停止其商品房预售,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拒不进行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格。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市住建局有权解除该监管银行的资金监管权,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承担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人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市银监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监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南岳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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