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146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5〕9号 |
公布时间 | 2015-05-08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驻衡国省属相关单位:
《衡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衡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
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方案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 号)要求,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确保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衡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完善配套政策,严格落实责任,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道路运输行业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到2015年底前,结合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基本淘汰市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到2017年底前,逐步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二、主要职责及分工
为实现全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现将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加强源头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及政策;加大机动车路检和抽检力度;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环保标志核发数据库和环保检测信息监控平台;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政策;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建立黄标车信息台账,加大黄标车检测频次,协调各部门汇总统计黄标车数量、状态和流向,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黄标车淘汰进展情况;加强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
市经信委:依法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车辆非法改装、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车辆二类底盘的进行查处,并通过省经信委上报工信部,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将违规企业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撤除或暂停其相关资格。
市交警支队:负责机动车注册登记及注销管理,与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沟通,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数据共享;会同环保部门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移动、遥感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正在使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路检,对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测;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发布限行公告,适时实行限行,并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任务;逐步推进电子抄牌系统对黄标车进行实时监控和抓拍,促进黄标车区域限行信息化管理;协助商务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等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核定及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全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上级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监管,根据省关于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政策做好相关工作。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淘汰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加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联合环保部门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每年集中检查2次;对从事车辆非法改装、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查处。
市商务局:负责油品市场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与淘汰黄标车的一致性,配合相关部门审核、发放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黄标车、老旧车补贴资金工作。
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车用燃油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格检定、认证与资质管理,对不符合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及实验室相关规范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逐步建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常态化监管机制。
各新闻媒体单位: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大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工作开展进行跟踪报道,同时发布工作进展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根据本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政策的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其中,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协助市级环保部门在辖区内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及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建设。县市区交警部门负责查清辖区内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并按要求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任务,会同环保部门加强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检工作,协助商务部门做好机动车报废监管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有关政策,落实辖区内配套补贴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淘汰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淘汰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在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淘汰辖区内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三、近期重点工作
(一)由市环保局负责,市交警支队、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站和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监控平台的建设。
(二)由市物价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于2015年5月底前出台我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
(三)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等部门配合,于2015年5月底前全面查清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并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和《衡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完成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任务;于2015年11月底前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发布限行公告,并建设黄标车电子抄牌和遥感自动检测系统。
(四)由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根据省政府有关政策和要求,研究制定我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补贴办法。
(五)由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结合公务用车改革,于2015年底前淘汰市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辖区内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同步淘汰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六)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部门配合,结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于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
(七)由各新闻媒体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于2015年6月1日起,全面启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等宣传报道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任务考核。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年年底对全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3号)规定严格追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参加,建立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发现的突出问题;每两个月调度一次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要在2015年内完成黄标车信息数据库和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监控平台的建设。
(三)坚持市财政供养单位带头引导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由市财政供养单位带头,结合我市即将开展的公务用车改革,率先对公务用车中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进行淘汰。对市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该报废而未按规定报废的,不予办理该单位的其他机动车注册登记。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社会宣传、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治理、淘汰政策措施,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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