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148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5〕5号 |
公布时间 | 2015-04-13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5〕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衡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安全保护
4.7 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
4.9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及救助
5.1 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5.3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6.2技术保障
6.3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7.2培训
7.3 演练
7.4 奖惩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处置突发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统一、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参与广泛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级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衡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保险衡阳分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衡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2.2.2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督查、落实;收集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订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依规牵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市经信委:负责特种设备企业较大和一般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协调工作;协调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管制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相关事故调查。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协调污染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分配,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事故中生活无着的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依规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地方工会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
保险衡阳分公司: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合理安排和及时拨付,重大基础项目经费的保障工作。
市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中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消防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3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应急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次生灾害防治、新闻报道、善后处理、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根据处置要求,由现场指挥长明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力、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处置组:由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订抢险救援方案,并实施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人员疏散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制定疏散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新闻办、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负责舆论引导,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及相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市质监局做好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质监部门接到事故或隐患信息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报告。
3.1.3 市质监局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并公布特种设备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市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3.2.2 处警。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应保持联络畅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根据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一般事故(Ⅳ级):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一般(Ⅳ级)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发生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时,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特种设备事故时,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省质监局报告,并提请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制订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发后应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4.2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救援力量无法有效应对处置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4.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5 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处理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边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社会动员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负责动员有关人员,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占有必要场地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7 信息发布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善后处理及救助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6.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2 技术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
6.3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所需资金。
7.监督管理
7.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7.2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应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奖惩
对在预防和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部门职责和个人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的其他特种设备。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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