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45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4〕42号 |
公布时间 | 2014-12-31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4〕4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衡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与培训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需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Ⅳ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松木、白沙洲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管委会)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林区乡镇、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衡阳警备区参谋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新闻办、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衡阳警备区司令部、陆军预备役衡阳后勤保障旅、武警衡阳支队、市消防支队、国网衡阳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及扑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2.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森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和演练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市本级森林火灾扑救经费和灾后重建经费,将市本级森林防火工作、高速公路沿线森林防火村级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工资、基础设施、扑火物资储备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和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市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经营性公墓(陵园)和公益性墓地(祖坟山)的防火宣传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好痴呆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做好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做好紧急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为航空护林飞机等大型森林消防设备提供取水支持和水源保障。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农业生产安全用火和设在林区或与林区毗连的牧场、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当牧场、园艺场发生森林火灾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组织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疏散师生的应急避险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风景名胜区做好防火规划设计,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参与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为扑救城区周边森林火灾提供车辆供水支持,做好孔明灯等危险火源用品收缴和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做好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与市森林防火办加强会商,共同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市新闻办:负责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三级以上火险天气,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旅游局:负责协调、指导被授予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A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指导A级景区(点)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A级景区(点)时,参与疏散游客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森林火险区域及森林火灾发生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无委办: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保障排除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协调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通信畅通。
衡阳警备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民兵森林消防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及时组织协调驻衡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陆军预备役衡阳后勤保障旅、武警衡阳支队:负责组织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消防部队协助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建立联防机制,与林业部门共享林区监控信息,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林区电力设施安全。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包县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县市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分别指挥。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森防指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1.1 预警分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预警分为四级:
蓝色警报: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黄色警报: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橙色警报: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红色警报: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3.1.2 预警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市森林防火办对全市森林火灾实施监测。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市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警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市森防指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1.3 预警响应
黄色警报预警响应:市气象局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天气信息及未来72小时趋势分析;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24小时双岗值班和带班制度,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长到森林防火值班室组织值班和火情调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野外火源监测和巡查,盯紧看牢特殊人群;护林员要鸣锣警火;县、乡两级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橙色警报预警响应:除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适时发布野外禁火令,封山禁火;市、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包片责任区开展督查;各级人民政府、森林公安机关及护林员必须全面开展野外违规用火巡查行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戒备状态,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和高火险天气发布制;各级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必须进入临战状态,集中食宿,靠前驻防;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红色警报预警响应:除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严禁在林区边缘进行一切野外用火活动,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及扑火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市森防指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入Ⅰ级和Ⅲ级火险县及重点管理乡镇、火灾多发乡镇全面督查;各级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进入高度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对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县市区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同时报省、市森林防火办。
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县级森林防火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办:
(1)市界附近的森林火灾或县际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的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森林火灾;
(9)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森林火灾的准确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随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
县级森林防火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森林火灾日报、月报数据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卫星监测热点损失情况应在火灾扑灭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的森林火灾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下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指挥层级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或调整。火灾发生后,乡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响应,火场持续6小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响应,火场持续12小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市级层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2.1 IV级响应
(1)启动条件。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或火场持续6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
(2)响应措施。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2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1次火灾扑救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调度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2.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和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坐阵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必要时赶赴现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召开火情会商会,派工作组指导县级火灾应急救援,协调人员、物资保障到位;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火灾扑救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协调驻衡部队参与扑救工作。
4.2.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在市际行政边界且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已经烧入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森防指指挥长赶赴现场督导应急救援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分工协助县级应急救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森防指调派航空消防飞机和森林武警部队支援。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协调增调驻衡部队参与扑救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初判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已经烧入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基础上,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督导应急救援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进一步强化扑救力量。加强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统一组织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 应急处置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当地政府和森防指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准确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武警部队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3.3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4 保护重要目标
当重要民生、经济、军事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6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国内新闻媒体派遣记者进入火场采访时,必须向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采访要求,经批准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业人员陪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采访活动,外国媒体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县级和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县级和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防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4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建立1支以上5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必须建立1支30人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市本级应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2 物资保障
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坚持按需储备、本级保障为主、上级补充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按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储备足额的森林防火物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不够时,可向上一级森防指申请物资援助。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扑救火灾应急所需,具体标准按《全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执行。
森林消防队伍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关标准配备。其他临时救灾队伍的扑火机具和防护装备,由当地森防指负责配备和收回。武警森林部队的物资器材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灾时,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6.3 资金保障
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护林员工资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4 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火场通信保障工作。
6.5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需要报请省支援的,先由县级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市森防指按有关规定向省森防指提出请求。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一年组织一次扑火指挥员和森林消防队伍骨干业务技能培训,重点林区县每年要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因在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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