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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49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函〔2014〕107号
公布时间 2014-12-16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4〕10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前段,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对河道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的管理和执法,河道采砂规范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市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确保湘江保护与治理“一号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衡政发〔2014〕21号),切实提高对河道采砂规范化工作的重视。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研究解决办法,加强督查督办,加强河流左右岸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健全我市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措施,规范管理。今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签订任务;标段业主提出对标段储量、价格等持有异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签订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时签订保留条款,同意对标段储量、价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订合同的标段,必须一律实行禁采,坚决杜绝一边不签订合同,不接受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一边又大肆在河里采砂的现象。严格监管措施。每个可采区必须长期驻扎管理机构监管人员,坚决杜绝近堤开采、越境开采、超时作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合法手续的采砂船坚决禁止作业;标段作业采砂船数量一般控制在4艘以内,最多不能超过6艘;采砂船作业时间原则要求为早上7点至晚上8点。坚决打击运砂船超载行为。

  三、明确责任,加快处置。湘江衡南、常宁一标(大渔栗江采区)、二标(罗家港采区)、三标(仙人桥采区)的后续处置工作由衡南县政府负责,常宁市政府协助;湘江衡山、衡东一标(鳌洲标)的后续处置工作由衡山县政府负责,衡东县政府协助。由于鳌洲岛下游禁采距离延长造成鳌洲采区可采距离减少,由市水利局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完成减少可采距离储量报告,交由衡山县政府处置。

  四、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各县市区要整合力量,建立水利、公安、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机制。湘江、舂陵水等边界河流相邻县市建立联合执法常态联络机制,定期开展集中执法,建立固定执法点,长期蹲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禁采砂船在河道保留区、禁采区停留。各县市区要选择在易于监管、符合安全要求的河段设立采砂船集中停靠点,对未作业的采砂船实行集中管理。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对久禁不止,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偷采活动猖獗的地方,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砂、非法砂场经营或提供“保护伞”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专门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配备精干、专业人员,形成常态联合执法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由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联合办公,联合执法,保证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和执法正常进行;要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摄像、录音等执法装备,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执法能力。要将责任落实到基层,沿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门的巡逻队伍,加强河道日常巡查监管。

  六、严格标准,加快建设。加快中心城区规范化砂场建设,确保在12月底前全面投入使用,实行定点卸砂。同时,对非法砂场要组织坚决拆除到位。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执法巡逻力度,对在堤防保护范围内重新出现的简易砂场,露头就打,防止非法砂场死灰复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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