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53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4〕39号 |
公布时间 | 2014-11-28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4〕3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改革和完善全市统计管理体制,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特就加强全市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守底线,切实提升统计意识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宏观调控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论述的精神,切实提高科学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能力,着力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统计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牢固树立统计工作的底线意识。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和统计从业人员要将坚守统计联网直报“四条红线”和普查“六条红线”作为工作底线,树立依法统计的意识,做到绝不触碰红线、绝不越过底线,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
二、打假治虚,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强化政府统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当前尤其要尽快解决服务业统计、能源统计和基层统计等领域措施不到位、覆盖不完整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工业、农业、投资、社会统计等领域的经常统计制度,不断扩大联网直报覆盖范围,强化统计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规划,并抓好落实。
(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信息;各级发改、经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要依法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议事职能,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督促,保障企业独立上报统计数据的权利,形成全市统计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提供资料,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加强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保持与联网直报数据一致,按时报送统计资料。
(四)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对经济普查数据开展的全面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有关程序,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彻底剔除虚假或不符合条件的普查单位、个体户,确保经济普查摸清家底。要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着重夯实全市联网直报企业数据,核实联网直报单位,确保联网直报单位独立、真实、准确上报统计数据。
(五)强化企业单位联网直报名录库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名录库的管理力度,建立对名录库中已“关、停、并、转”的单位定期清理的统计制度,加强与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数据交换,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要建立新进单位预审、现场核查和回访、申报结果公示等工作制度,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准确、全面和完整,做到不让一个虚假单位申报,不让一个不达标单位进入,不让一个关停单位续存。
(六)坚决清理和废止与统计法精神相违背的相关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对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坚决纠正把统计部门作为招商引资、经济增长、民生改善和节能减排第一责任单位的做法,认真清理、废止给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造成不当压力和不良影响的有关文件内容和考核办法,充分保障和发挥统计监督的独立性功能。
(七)加强统计法治宣传。各县市区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定期检查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意识。通过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调查对象自觉履行接受统计调查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增强干部群众的统计法治观念。
(八)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处分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各级统计部门要通过与监察、法治等部门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加大统计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齐抓共管,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政府引导、单位自愿、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确定纳入转型升级重点对象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推进计划,鼓励、引导、促进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做好做强实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政策保障。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重点、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为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与中型企业的对比优势,大力宣传政府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特别突出企业组织形式在化解风险、用工用地、融资贷款、发展壮大等方面的优势,坚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转型升级的决心和信心,增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其主动转型升级。
(四)提升服务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服务、动员和鼓动,主动扎实做好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及转型升级帮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收费项目的管理,清理涉及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项,各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干扰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加强规范管理。对漏征漏管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核定营业额,规范税收征管。要加强发票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纳税人不开具发票或不据实开具发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发票违法行为和不接受发票检查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依法应当办理相关证照而不愿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相关部门要按无证经营予以严厉查处。对具备“四上”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又不愿升级的,一律不给予任何优惠和立项争资补贴。
(六)推动全面入库。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四上”企业核准进入名录库工作,形成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的工作和奖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自觉完善入库条件。要严把入库条件关、材料审核关和数据质量关,确保“四上”企业成熟一家、入库一家,力争全市“四上”企业100%进入联网直报名录库。
(七)引导资金奖励及经费保障。市财政设立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专项引导资金,由领导小组制定奖励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小微企业升“四上”企业,以及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财政要相应安排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专项引导资金,并由财政保障其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
四、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保障
(一)切实加强统计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发改、财政、税务、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中央和省驻衡单位等参加的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独立承担普查统计任务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如期完成本系统的普查统计工作。
(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建立健全“四上”企业统计从业人员名录,建立统计人员岗前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统计业务及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并实施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干部队伍。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新增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统计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人口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并落实好乡镇(街道)统计工作人员经费保障和基层普查人员报酬。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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