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58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4〕37号
公布时间 2014-11-19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18号)精神,设立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职责。

  3.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2项行政许可整合为1项行政许可。

  2.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承担的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化妆品生产强制检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食品安全、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将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整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县市区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酒类食品、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权限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

  (三)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并发布质量公告;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有关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综合信息管理及统计等工作;承担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综合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拟订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和文件;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开展安全风险监测。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行政执法及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普法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科

  承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含制售分离食品加工小作坊,下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的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科

  承担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科

  承担全市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市场准入及日常监管;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七)药品生产监管科

  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饮片炮制、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临床试验和药物非临床研究相关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药品注册标准等工作。

  (八)药品流通监管科

  承担药品市场流通监督管理及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承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九)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及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和强制认证。

  (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市场准入、安全风险监测抽验和日常监管。

  (十一)新闻宣传科(加挂应急办)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培训科

  承担全市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规划财务科

  参与拟订部门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决算、内部审计及财务管理;承担局机关日常财务核算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6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事业编制4名。

  从市工商系统划入工商所行政编制60名。

  五、派出机构

  蒸湘、石鼓、雁峰、珠晖4个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分别加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仍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承担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立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正科级,承担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市白沙洲工业园和市综合保税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以上5个分局分别加挂衡阳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的牌子。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个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76名(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四个城区分局编制45名,市工商系统划入31名),其中各分局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设立城区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名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在各分局内部调剂。城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食品药品监管所提供办公、快检、档案等办公用房。

  村和社区各配备1名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协管员由村(社区)干部或卫生室人员兼任。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六、其他事项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市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我市境内造成影响的,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七)与市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部门依法提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批复。

  七、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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