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59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4〕36号 | |
公布时间 | 2014-11-18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衡发〔2012〕3号),切实做好全市文物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方针政策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构建科学有效的文物保护体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围绕把衡阳建设成为“工业重镇、文化名城、旅游胜地、宜居家园”的总体目标,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和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综合目标考核,推进文物领域的文化惠民工程,努力推动我市文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统一思想,增强新型城镇化条件下的文物保护意识
保护文物就是保存衡阳文化的根。文物是凝固的历史,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衡阳是历史名城、文物大市,据统计,我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5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近300处,文物藏品达25000余件。这些文物构筑了独特的衡阳地域文化,沉淀了衡阳人共同的历史记忆。保护好衡阳的文物,就是保护衡阳的文化根基,延续衡阳的传统与文脉。同时,保护文物也是新型城镇化必须把握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最重要的资源。提高历史文物保护水平,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不能千城一面、万楼一貌。当前,一些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不及时,部分古遗址、古墓葬被盗掘,损毁文物的现象禁而不绝,文物保护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加强文物保护刻不容缓。
三、统筹推进,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共同发展
(一)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在2015年前编制完成四个城区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并严格落实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县市区依法编制完成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市文物行政部门要公布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抗战遗迹、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的调查和资料建档工作,并纳入文物范围加以保护。稳步推进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摸清可移动文物“家底”。
(二)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特别是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地下文物进行勘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立项前征求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保护方案并参与审核立项、设计论证等工作。涉及地下文物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事先通过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中有关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支付。
(三)推进文物保护维修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和维修规划的编制,力争3年内全部通过国家文物局的立项审批。市文化行政部门抓好湘南学联旧址、衡州窑等2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重点推进船山书院及珠晖塔、来雁塔、接龙塔的保护维修;各县市区重点推进南岳忠烈祠抗战烈士陈列馆和衡南县云集窑址博物馆建设,完成南岳庙和忠烈祠的全面维修,编制南岳摩崖石刻、衡东县罗荣桓故居、衡阳县王船山故居及墓、衡南县大渔村王氏宗祠以及常宁市水口山铅锌矿遗址的保护规划,实施整体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存现状,按轻重缓急逐年实施一批文物保护维修重点工程。对城市开发建设中保护下来的文物进行重新确权,所有权归国有,设立、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维修工程及博物馆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推进博物馆升级改造工作,提高免费开放水平,推进数字化博物馆建设。鼓励和扶持各类民办博物馆发展,推动社区、生态等新形态博物馆建设。加大可移动文物征集力度,重点是衡阳地域文物、工业文物、抗战文物等;加强文物库房、展厅、保管装备、保存环境标准化建设;开展国有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病害分析、健康评测和修复工作。
(五)拓展文物利用工作。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文物本体保护好、文化内涵挖掘好、周边环境整治好、服务利用质量好、群众生活改善好。在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积极促进文物融入衡阳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酃县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衡州窑大遗址保护片区和以湘南学联旧址、欧阳氏故宅、彭玉麟故居退省庵、申公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点为主体的历史文化街区。积极推动文物与旅游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南岳衡山文化旅游的带动作用,策划、实施和运营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开发利用项目,发展与文物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规范和活跃文物市场,发展文物经营企业,做大民间艺术品、收藏品市场。
(六)强化文物安全和执法。加大文物人防、物防、技防力度,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市文物行政部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定期巡查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常性巡查制度。强化文物执法,公安、工商、司法、海关、文化综合执法、文物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损毁文物等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工程中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文物的行为和盗掘田野文物的行为;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领导,完善全市文物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体制。调整和充实衡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分管文物工作的副市长为主任,发展改革、财政、编办、文广新、公安、环境保护、教育、国土资源、旅游、房产、工商、住建、交通运输、城乡规划、档案、海关、城管执法、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市文物工作。办公室设衡阳市文物局,由市文物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建立文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当地文物工作。
(二)完善投入机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要将文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递增。对博物馆、纪念馆等国有公益性单位及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各级财政要给予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修、文物博物事业单位文物征集、文物科技保护研究及修复、文物安全等方面的支出。鼓励社会各界出资出力,进入文物保护、维修、利用和博物馆建设领域。制定落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在土地、城建、税费、水电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三)加强文物机构自身建设。各县市区已经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完善职能,与上级部门统一机构名称,规范内设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四个城区,按程序向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在区文化行政部门加挂区文物局牌子,明确1名主管领导,并将文物行政管理责任落到具体的内设部门。按照中央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以文物坐落地村(社区)、管理使用单位为基础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博物馆志愿者队伍等群众性组织。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文博单位新进人员要以文物保护、博物馆专业为主。
(四)夯实全民文物保护基础。开展文物法制宣传,办好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文物保护机构和博物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形成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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