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65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4〕32号
公布时间 2014-10-22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集中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22

 

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90)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1491日至20151231日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集中综合治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要抓手,坚持依法治超、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切实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逐步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完好,保护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公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

        二是地方政府负责与部门联动相结合;

        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

        四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五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六是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超限超载车辆生产源头治理明显加强。全面取缔全市货运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二)货物超限超载源头监管明显加强。彻底摸清货物超限超载源头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彻底整改,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得到遏制,确保货物装载源头监督管理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保持公路路面执法高压态势,形成交通、公安、交警、公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四)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通过车辆生产源头和货物装载源头管理以及运输过程治超执法,确保无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行驶,无未经许可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货运车辆上路行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明显减少,车辆超限超载率下降到省规定范围之内。

        (五)公路运输环境明显改善。公路设施得到有效保护,公路完好率、畅通率大幅度提高,交通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实现道路运输市场有序规范发展。

        (六)治超执法行为科学规范。日常治超行为依法依规,无违法违纪现象,加强执法行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执法行为科学化、人性化和规范化。

        (七)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91-1031日)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各级新闻媒体单位大力宣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治超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积极报道治超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依法治理的社会环境。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发布治超通告,编辑工作简报;各单位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书写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是开展走访宣传。各相关单位走访本辖区的重要厂矿企业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超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调好企业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工作。

        四是做好动员部署。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后,各县市区要适时召开集中治超动员大会,做好部署安排,确保治超工作有序开展。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4111—20151031日)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和《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执法队伍,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集中综合治理。

        一是集中查处车辆非法改装、拼装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发改委、公安、交通、质检、交警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对车辆维修厂和车辆改装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对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多次处罚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车辆改装、拼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逐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二是集中查处道路货物源头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货运源头进行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场站,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配载的,责令改进并予以严肃处理,切实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在集中治理期间非法超限运输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三是集中查处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交通、公路等执法部门配合,在国省道干线和矿产品密集的公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或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路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擅自加高栏板、加厚钢板、加轴以及装载质量等重要技术参数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依法予以扣留,并责令非法改装车辆所有者恢复车辆原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依照规定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下予以解体。

        四是集中查处路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由公路部门牵头,交通、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参加,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路面联合治理工作。公安、交警等部门派执法人员进驻公路超限检测站,配合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治安秩序。交警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对车辆超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公路部门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日常运转,实行24小时检测,依法按程序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运等行为,采取以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由路政执法人员或交警引导超限超载车辆到就近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和处理。

        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重灾路段的治理。对超限超载车辆损坏公路严重的线路和矿产品运输较多的源头路段且尚未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在集中治理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公路、交警等部门上路开展综合治理。在公路上设置便携式检测装置,选择临时卸载场,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卸载,消除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三) 检查验收阶段(2015111-1231日)。

  2015111日至1120日,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市

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检查验收。20151121日至1231日迎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治超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

        在集中治理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管理,建立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章立制,从201611日起全市实行常态化治超。

        一是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治超队伍管理制度,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组建和管理治超队伍,要健全治超保障机制,改善治超工作条件,确保治超队伍稳定和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建立健全超限超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引导货物源头企业依法配载,货运企业依法装载,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依法配载或装载制度,按照规定配载、装载、计重、开票,阻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加强对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矿产品企业、砂石开采企业和各物流配置中心等场所的定期检查。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要建立货运源头单位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确保货物装载源头监督管理制度化和常态化。

        三是加强车辆源头管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运输许可证发放要实行谁许可,谁把关,谁发证,谁负责制度。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要求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及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发改委、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销售等环节的监督,严防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路。

        四是加快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1439号批复,同意我市设置衡阳县演陂、祁东县白地市、蒸湘区呆鹰岭三个公路超限检测站。新增设的超限检测站要尽快启动建设方案,原批准尚未建成的超限检测站要加快建设进度,做到早日建设,早日投入使用,尽快实现我市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网络化。国土、规划部门要落实好建站用地计划,财政部门要保障建站经费的落实,按照建设标准化、设施长期化、装备精良化的原则,逐步完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功能,基本实现有执法场所,有检测设备,有查扣、卸货场地,有监控设备的要求。

        五是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监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治超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以及其他固定的限行设施,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六是加强治超信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联网运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治超管理信息、运政管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的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与联防联治。

        六、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集中治理行动,是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重要性,一定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高度,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市各相关部门要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治超工作的领导,市政府重新调整了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领导。

        (三)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及市政府印发的《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治超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路面治超和载货车辆、货物源头、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直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监管第一责任人。治超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评估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治超工作,做到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扎实开展。

        (四)严格依法治超。治超工作实行七个一律: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运输企业、驾驶员一律依法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一律依法查扣;非法车辆改装窝点一律依法取缔;货物源头违规超限装载的一律停业整顿;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扣留;治超工作开展不力、治超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依纪问责。严格执行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和市政府印发的《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规定的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必须经检测认定,不能凭目测认定,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承运人不卸载的,要予以强制卸载。做到不实施卸载,不消除违法状态,一律不得放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的标准予以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停驶并依法给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对于整车超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要按政策做到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对车主和驾驶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将超限超载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等有关部门。

        (五)加强督查问责。治超工作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十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只罚款不卸载等行为。加强对治超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和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因治超行为不当引发公路三乱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各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监督指导治超工作。各级监察、督查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大治超的督查力度,保持治超工作严管态势,认真查处治超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失职渎职行为,依照《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治超工作专项考核,对不重视治超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治理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在集中治理期间,包庇纵容违法对象的,干扰治超工作的,要予以登记并曝光,同时按照《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保障治超经费。市治超工作经费由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财政安排拨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维护、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外勤误餐补助和工作经费等各项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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