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67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函〔2014〕77号 | |
公布时间 | 2014-10-22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意见》要求,为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为全面掌握救助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提高城乡低保、廉租房、医疗、教育、困难家庭就业等社会救助审批的准确性,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两年内,在全市全面建立网络化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办法。今年8月前,市本级和各县市要建立初级信息比对平台,主要收集养老保险金、房产、住房公积金、机动车辆等管理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科学核算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
二、强化组织协调,落实部门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民政局负责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南岳区和市本级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同时接受市、县核对机构的申请对疑虑对象进行核对,市本级无法核对的项目提请省级核对;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核对工作经费。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建立信息比对平台(包括购买、运营信息核对软件,收集相关部门的信息等),进行信息核对;负责提供社会救助、婚姻状况、殡葬状况等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信息;领取养老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失业保险金等信息。
市房产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房产登记情况及拥有房屋产权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价格、面积、地址、性质等,并提供两年内的房产交易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居民家庭机动车拥有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车牌号、车辆型号、办照用途等。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居民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及贷款等相关信息。
(三)信息提供的要求。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上旬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1次信息。
三、严格执行信息核对程序
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按照户主申请、乡镇(街道)受理、机构核对的程序进行。
(一)户主申请。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信息核对授权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二)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机构核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及时核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出具核对报告。
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在市级或省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对象,由县市区核对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核对后将信息反馈给县市区核对机构。
四、严明工作纪律
市、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信息核对必须专人负责、通过加密U盘拷贝数据、在专门的电脑上进行操作。在进行信息调取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人员要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其他方面,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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