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73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通〔2014〕13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9-26 | 来源 | 衡阳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速公路沿线非法广告开展联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衡政通〔2014〕13号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及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的湖南高速公路沿线联合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在本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全面开展高速公路广告设施整治工作。
二、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全市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连接线)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范围内)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广告。
三、未经依法审批许可的广告一律依法拆除。
四、影响交通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及立柱广告设施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小于2米的广告等一律依法拆除或迁移。
五、设置在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内的广告一律依法拆除或迁移。
六、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除电子显示屏以外的影响收费站功能和高速公路形象的商业广告(如设置、附着在站顶、收费棚、站亭顶、升降栏杆、防撞柱等上的)一律依法拆除或迁移。
七、影响车辆正常出入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的广告等一律依法拆除或迁移。
八、未满足抗震、防雷、防腐、防风、防冻等要求的广告,未及时维护的广告等一律依法整改。
九、各级公安、工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机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本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
十、在整治期间拒不配合,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因抗拒整治工作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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