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74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通〔2014〕14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9-26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通〔2014〕14号
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雁峰区黄白路106号(原244号)规划用地批准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雁峰区黄白路106号(原244号)规划用地批准范围内的房屋(具体以规划蓝线图为准)。
二、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上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上述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雁峰区黄茶岭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四、签约时间由2014年8月25日始至2014年12月25日止。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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