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85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函〔2014〕46号
公布时间 2014-09-26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鼓区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四个一律免职”的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4〕4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石鼓区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四个一律免职”的规定》的通知

 

蒸湘区、雁峰区、珠晖区、南岳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现将《石鼓区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四个一律免职”的规定》转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

 

 

 

 

 

  石鼓区关于控制违法建设工作“四个一律免职”的规定

 

  为加强城乡建设管理,维护正常秩序,严厉禁止违法建设行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在控制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四种情形实行一律免职,并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

  一、领导干部违规建私房的,为违法建设予以行政许可或核准的,瞒报、拒报违法建设的,一律免职。

  二、村(管理处)、社区负责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日常巡查、情况收集和报告工作。在下基脚或加层1米以内等违法建设发生时,没有巡查并报告到位的,经查实,发生第1起,对村(管理处)、社区予以警告;发生第2起,分管控违拆违的村(管理处)、社区居委会干部一律依法免职;发生第3起,对村(管理处)、社区居委会主任依法罢免;发生第4起,村(管理处)、社区居委会书记一律免职。

  三、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违法建设的组织拆除工作,区规划、国土、控违拆违大队等部门应全力配合。在下基脚或加层1米以内等违法建设发生时,没有及时拆除或整改到位,经查实,发生第1起,对乡、街道予以警告并勒令限时拆除;此后再发生3起,分管领导一律免职;发生4起,乡长依程序一律免职,街道办事处主任一律免职;发生5起,乡党委书记、街道党工委书记一律免职。

  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区控违拆违大队具体负责对控制违法建设工作的巡查督查和对违法建设组织集中拆除工作。对乡、街道已申请集中拆除,且获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要求组织集中拆除的新发生违法建设,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启动并完成拆除工作的,发生3起,分管副大队长一律免职;发生4起,大队长一律免职;发生5起,局长一律免职。

  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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