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88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4〕23号
公布时间 2014-09-26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2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衡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我市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2号)、《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3〕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采用评分法,分4个指标进行考核:用水总量指标30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20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20分、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30分。具体评分方法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总分考虑权重后计入考核评定。各指标考核目标值见附件1。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采用评分法考核,评分方法见附件2。总分考虑权重后计入考核评定。

  第五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采用用水总量指标进行考核。

  用水总量是指一定区域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备供水设施提供居民生活、生产经营、公共服务和其他特殊用水,取自河流、湖泊、水库、地下等自然水源的总水量,按新水取用量计算,不包括水力发电、航运、淡水养殖、冲沙、旅游、河道内环境等只要求河流、水库内有一定流量或水位的用水。

  依法应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用水量数据通过直接读取用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未发放取水许可证或未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按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核算用水量。

  大中型灌区用水量通过取水计量设施监测灌区渠首引水量计算。小型灌区及其他农业用水量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典型监测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牲畜用水等分散供水采取典型调查和抽样核查分析用水指标计算用水量。用水总量指标数据来源于水资源公报。

  计分方法:

  年度用水总量小于考核目标值时的计分公式为:

  30×80%+30×(考核目标值-实际值)/考核目标值。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年度用水总量大于考核目标值时得0分。

  第六条 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两个指标进行考核。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指一定区域内,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的工业用水量。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利用公共供水水源的工业企业用水量,通过读取工业企业在公共供水管网的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利用自备水源取水的通过读取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数值计算。未装用水计量设施的工业企业用水户按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核算用水量。工业增加值数据由统计部门提供。

  工业用水量采用工业和生活用水量指标中的工业用水量。

  工业增加值由统计部门提供。统计局于每年2月上旬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计分方法: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达到或超过年度考核目标值时的计分公式为:

  20×80%+20×(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低于考核目标值时得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是指灌区在一次灌水期间从水源引水到田间作物吸收利用水的过程中灌溉水利用程度,采用被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与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的比值计算。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通过监测灌区最终储存到作物计划湿润层或田间设计灌溉水层深度的灌溉水量分析计算。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采用第五条用水总量中相关数据计算。具体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考核标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计分方法: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大于或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的计分公式为:

  20×80%+20×(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得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小于考核目标值时得0分。

  第七条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采用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进行考核。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一定区域内,水功能区水质达到其水质管理(考核)目标的水功能区个数占区域内水功能区评价总数的比例。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采用按月取样分析和实时监控数据相结合方法进行。

  湘江及支流所在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相关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考核评分。湘江及支流行政区域边界断面及水质考核目标,责任主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计分方法: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大于或等于年度考核目标值时的计分公式为:

  30×80%+30×(实际值-考核目标值)/考核目标值。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小于考核目标值时得0分。

  第八条 建立用水户用水量统计报表制度,用水户在每月5日前向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上月生产用水量(不含重复利用量)和生活用水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用水户填报的数据进行统计、核算,并在每月10日前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权重50%,总分50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考核权重50%,总分50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审定后执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审定后的年度目标拟定考核期各年度工作计划于2月15日前报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2—3月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组织考核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在考核年度内市考核工作组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各县市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十五条 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5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县市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县市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衡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目标及考核

  标准

  1-1.衡阳市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目标

  1-2. 衡阳市各县市区用水效率红线控制目标

  1-3. 衡阳市各县市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目标

  1-4.衡阳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考核标准

  1-5.衡阳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标准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标准

 

 

 

 

 

 

 

 

  附件1-4:

 

  衡阳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考核标准

 

  一、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确定方法

  根据程序计算法或实测法。

  (一)第一种方法:程序计算法

  采用《湖南省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按测算程序,收集程序所需要的灌区气象、灌区基本情况、灌区灌溉情况等,代入程序计算。

  收集以下资料:

  1.各县市区、欧阳海灌区的气象资料

  采用当地气象站资料。

  收集当年的日气象数据,包括:日最高温度、日最低温度、日平 均相对湿度、日照时数、2米处风速(m/s)、日降水量(mm)等。

  2.灌区资料

  采样点灌区数量要求为:

  大型灌区:所有大型灌区均纳入样点灌区测算分析范围。

  中型灌区:按有效灌溉面积(A中型)大小分为3个档次,即1万亩≤A中型<5万亩、5万亩≤A中型<15万亩、15万亩≤A中型<30万亩,每个档次的样点灌区个数不应少于本县相应档次灌区总数的5%。各档次样点灌区有效灌溉面积不应少于本县区域相应档次灌区有效灌溉面积的10%。若一个档次只1个灌区,则作为采样点。

  小型灌区:样点灌区个数不少于本县相应档次灌区数量的0.5%。

  收集灌区以下基本信息:

  (1)全县灌区统计基本信息,包括渠道改造建设投资

  (2)样点灌区基本信息

  (3)样点灌区渠首和渠系信息

  (4)样点灌区作物与田间灌溉情况信息

  将以上资料分别输入各县市区按上述要求提供的基础资料,程序自动计算出各县的灌溉水利用系数。

  (二)第二种方法:实测法。

  选择典型灌区,采用被农作物利用的灌溉净水量与水源渠首处总引进水量的比值计算。

  系数η=监测点净用水量W净/水源点引水量W引

  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值

  考核采用值为程序法计算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或实测法得到的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考核中,应调查农田建设的改善情况,是否进行了渠道的疏通硬化改造,是否采用了节水灌溉等。理论上,如果投入了一定的资金进行农田渠系等建设,可以认为有效利用系数相应提高。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2月—3月确定上年度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附件1-5:

 

  衡阳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表水及交接断面水质监控,落实地方政府水功能区保护责任,配合推进省水功能区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交接断面水质现状,特制定本标准。

  一、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

  (一) 监测断面

  由水文局水环境监测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设置原则进行水功能区监测断面设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核准、确认,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断面设置主要原则:

  1.所有水质监测断面的设置都必须按照《湖南省水功能区划》和《衡阳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进行设置。

  2.监测断面首先考虑重要饮用水源地,其次是重要江河、水库、敏感水域、交接断面。

  3.跨界边境原则:断面位置尽可能在乡镇边界地段。

  4.分清责任原则:断面设置应能分清上下游行政区保护水质的责任。

  5.优先保护水源地水质原则:对跨界饮用水源优先布设断面进行保护。

  6.共同保护原则:对共有河道或责任难以分清的河段,通过实地勘查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共同认可后进行责任划定,如责任方有异议,以书面报告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和划定。

  7.代表性原则:断面设置应具有足够的代表性,避开污染带、急流、浅滩,布设于水质基本混合均匀的河段。

  8.可操作性原则:充分考虑设点、采样和样品运输等具体操作的可行性,水文情况复杂地方,可自行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二)监测方式

  主要河流和交接断面水质数据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由水文部门进行人工监测,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用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

  (三)监测频次

  原则上每月1次,全年12次。连续3次水质考核良好的,可每两个月监测1次;连续3次水质考核优秀的,可每季监测1次,但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河流和省级监测点必须每月监测1次。

  (四)监测项目与监测点

  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及溶解氧饱和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氰化物、砷、挥发酚、六价铬、汞、镉、铅、铜、锌、氟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石油类等。部分监测点可根据具体要求加测和选测项目,若高锰酸盐指数监测结果大于或等于10mg/L时,加测化学需氧量。

  各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点及责任主体见附件1-5-1:衡阳市水功能区责任分解表。

  (五)采样与分析

  所有样品的采集分析由水文部门进行。各县市区监测断面现场采样后封样,同时记录天气状况和水域状况,必要时在采样现场加入固定剂,在运输和交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完好。

  二、水功能区监测点的水质评价

  (一)评价标准与指标

  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如国家标准更新,则用新标准。

  (二) 出(入)境污染物浓度

  当某行政区有多个出(入)境断面时,依据各出(入)境污染物浓度(Cn)和水量(Qn)加权平均计算出该行政区出(入)境污染物平均浓度(C)。计算方法如下:

  C=(C1×Q1+C2×Q2+…+Cn×Qn)/ (Q1+Q2+…+Qn)

  流量数据由所在辖区水文部门及时提供,若难以测出流量或流量数据不全的,可采用浓度算术平均。

  (三) 水质目标

  水质目标以《湖南省水功能区划》(2005)(湘政函〔2005〕5号)、《衡阳市水功能区划》(2013)(衡政函〔2013〕21号)规定的目标为考核标准。

  某个水功能区有多个水质断面时,水质浓度采用污染物浓度相同方法加权平均计算。

  (四)上游来水影响的考虑

  考核指标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行政区,不考虑上游影响;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则比较出境水质与入境水质确定考核结果,若不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为不合格:

  1.当出境浓度高于入境浓度时,若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为合格。

  2.当出境浓度低于或等于入境浓度时,为合格。

  三、水功能区达标率计算

  (一)每月单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395-2007),以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为评价标准,每月水功能区的水质类别达到该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则此水功能区本月水质达标;每月水功能区的水质类别没有达到该水功能区的水质管理目标,则此水功能区本月水质不达标。

  (二)水功能区达标率

  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SL395-2007),评价期(半年或全年)单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是在各水功能区每月水质达标成果基础上进行,在评价期内,单个水功能区达标率大于(含等于)80%的水功能区为评价期达标水功能区。

  评价期单个水功能区达标率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县市区评价期水功能区达标率计算如下:

 

  四、数据上报和发布

  每月20日之前,由市水文局将监测和评价资料报送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文局水环境监测部门,同时每月由市水文局编制《衡阳水资源质量状况通报》,经审核后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发布。

 

  附件1-5-1:衡阳市水功能区责任分解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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