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90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4〕26号
公布时间 2014-09-26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衡阳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2〕8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我市实施总量控制的五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重金属铅。

  第二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方案》的分工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的要求,根据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订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3月10日前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应于当年5月中旬制订全市年度减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省环保厅,并下发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实施,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工业园区应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要求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畜牧水产局及市环保局按要求建立本系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环保部制定的总量减排核算细则、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考核细则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对我市审核认定的减排结果予以核定。依据各县市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验证总量减排工作成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联网情况,以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市州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以省市环保政务网站公开的监督性监测情况核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以湖南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公开的自行监测情况核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相关文件和抽查复核情况,以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减排项目建成投运情况以及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工业园区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协同环保部及省环保厅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于每年3月和每年9月分别将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本业务工作范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畜牧水产局对县市区和市直工业园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每年5月底前将市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通告。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五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

  (三)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95%)。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市环保局暂停该县市区和市直工业园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相应减少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相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对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隐瞒或谎报相关数据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减排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中央及省属企业的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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