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93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4〕17 | |
公布时间 | 2014-08-06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4〕1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衡阳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化解燃气事故风险,保护燃气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或因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伤残能得到经济补偿,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是指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车载用户和非法途径取得燃气的用户除外)对因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保险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企业在生产或经营场所(含地下管网)以及燃气用户在工作场所或居住场所内因燃气造成的火灾、爆炸、爆燃、中毒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事故。
本规定所称燃气企业是指取得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 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及时便民、投保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全市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的督促落实。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动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办理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投保手续,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大力支持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
第七条 市物价局负责监督承保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收取保险费。
第八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燃气设施、设备的消防设施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定期计量、检查。
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
第十条 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可以一家保险公司承保,也可以多家保险公司共保,承保公司必须具有责任保险的承保资质和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承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燃气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等规定,及时做好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
第十二条 承保公司于每年3月底向市金融办上报上一年度的承保、理赔情况。
第十三条 承保公司对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实行一户一单(卡)承保,见费出单(卡)。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根据自愿原则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承保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燃气企业代收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责任、保险费及赔偿限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燃气责任事故,造成其本人、家庭成员、雇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保险条款及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燃气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或经营场所范围内因燃气造成的火灾、爆炸、爆燃、中毒。
(二)燃气用户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居住场所内,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因燃气造成的火灾、爆炸、爆燃、中毒。
第十七条 保险费和赔偿限额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险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已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发生燃气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应按照城区1小时以内、其他地区3小时以内的时间要求组织查勘、定损,并依据《保险条款》尽快确定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承保公司申请赔偿,承保公司受理赔偿申请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与被保险人或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保险赔款金额,并按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当被保险人或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与承保公司发生争议时,双方可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市金融办和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衡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依法经营,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承保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承保公司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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