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95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通〔2014〕5号
公布时间 2014-08-06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用电秩序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用电秩序的通告

 

  衡政通〔2014〕5号

 

  为有效保护电力设施,切实规范用电秩序,打击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和整治用电秩序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危害或破坏电力设施。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破坏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取土、烧窑、烧山和施工。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不得有盖房、栽树、挖坑取土、钓鱼、放风筝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施工、机械作业,必须经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方可进行。

  三、严禁各种形式的窃电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擅自接线用电、绕过计量装置用电、使用窃电装置用电及其他窃电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窃电行为一经发现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予以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借历史遗留问题拒交电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供电企业要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涉电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历史遗留问题拒交电费。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网建设中漫天要价、无理阻工。严禁在电网建设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搭车收费。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出售人有效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七、坚持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挂钩用电,严禁“一相一地”方式用电,严禁用花线作固定电源线。农业生产用电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和表计,不得擅自搭火。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整治用电秩序,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整治措施。各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配合,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涉电违法行为。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行为,有义务举报违法行为。对积极举报者,经查属实,市经信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8859526或95598。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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