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96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通〔2014〕6号
公布时间 2014-08-06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我市在建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我市在建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的通告

 

  衡政通〔2014〕6号

 

  我市境内目前有娄衡高速公路和南岳高速公路东延线两条高速公路开工建设。为优化施工环境,确保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如下通告:

  一、高速公路是国家规划建设的重要项目,是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积极为工程建设排忧解难,创优建设环境,提供良好服务。

  二、项目沿线县级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和环境优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妥善做好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政策,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要协调解决好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积极为施工单位提供良好的施工作业环境,依法解决其在施工作业方面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

  三、项目沿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凡确定拆迁的房屋和征用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依法补偿的,应及时拆迁、交付,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工程进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施工建设单位在已办理合法手续的耕地、林地、荒地上采石、取土、弃土等施工作业,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施工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阻工闹事,干扰工程建设;严禁强揽工程,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强装强卸;严禁人为阻塞施工道路,拦截施工车辆,阻止施工进行。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向工程建设施工单位销售爆炸物品或者索要爆炸物品;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讨恶要;严禁阻碍、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七、严禁盗窃、哄抢施工建设单位驻地的财物以及工地上堆放的材料。

  八、凡对高速公路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维护群众利益,做到文明规范施工,保护环境,控制噪声污染、扬尘污染、排水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尽量减少因施工不规范、措施不及时给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如确实因施工需要,给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的,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和群众进行沟通协商,及时消除影响,恢复正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项目沿线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一道开展“路地共建”活动。施工单位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当地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和谐相处,共同创建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为我市境内在建高速公路建设作出贡献。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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