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97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通〔2014〕7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8-06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气管网设施保护的通告
衡政通〔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燃气管网设施安全运行,杜绝单位和个人在燃气管网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市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加强燃气管网设施保护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禁止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单位或个人确需进行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勘探、打桩、挖掘、顶进、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燃气管网及设施安全作业的,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作业许可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之前,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查询作业区域内燃气管网设施分布情况,并取得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凭证。
三、单位或个人查询施工作业区内燃气管网设施情况时,应当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平面图或施工平面图;在查明施工作业区有燃气管网设施的,还应提供《燃气管网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管网设施保护协议》。燃气管理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出具查询结果凭证。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交通运输 、水利、安监、城管执法、城建投、电力、通信部门要通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影响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的事项时,必须依法审查、严格把关,坚决遏制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把初步设计审批、施工作业许可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关,对未提供燃气管网设施查询结果凭证的,应要求申请人补充办理。
五、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所监管项目的检查督促力度,把施工现场燃气管网保护情况作为必检项目;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验申请人的《燃气管网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管网设施保护协议》的落实情况,确保燃气管网安全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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