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98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通〔2014〕10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8-06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及旅游风景区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定的通告
衡政通〔2014〕10号
为保护和改善湘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畜禽养殖业的发展,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及旅游风景区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
我市城区及旅游风景区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类。
(一)畜禽禁养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1.城市建成区;
2.饮用水源保护区;
3.南岳风景区、雨母山风景区;
4.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湘江干流及耒水、蒸水城区段两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限养区。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
1.城市禁养区以外、1000米以内的区域;
2.湘江干流及耒水、蒸水城区段两岸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市城区及旅游风景区范围内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鼓励推广生态养殖,可以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南岳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不划设畜禽适养区。
二、具体要求
(一)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在2015年12月底前逐步实施关闭或搬迁。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畜禽饲养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二)在划定的限养区范围内要逐年削减畜禽养殖存栏总量,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对于违规违章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治理和关闭工作由各城区、南岳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划定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区域范围。
五、本通告中畜禽指猪、牛、羊、鸡、鸭等家禽家畜。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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