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99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4〕6号
公布时间 2014-07-04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体育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

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体育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9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

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      市编办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体育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切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对全市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一)加强市体育运动学校(十九中)建设

        1.将市体育运动学校(十九中)建设纳入全市教育发展整体规划,纳入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管理范围。与其他市属中学一样,享受公共教育资源,体育、教育部门要在人、财、物方面重点倾斜,共同引导和支持学校文化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

        2.健全管理体制。市体育运动学校实行“体教共管”的管理体制、“体教结合”的办学机制和“读训并重”的办学理念。市体育局负责体校的日常管理,包括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市教育局负责教师培训、教学、教研活动等工作,加强教学业务的指导,将教师的业务学习、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纳入普教系列,确保文化教师享受普教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3.切实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对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购置、更换学生课桌、凳子和教师办公设备,配齐教学所需的黑板、挂图、实验仪表仪器、乐器、电脑等,建设功能完备的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馆等。

        4.立足长远,规划并实施学校的整体搬迁。

        (二)加强其他体育培训机构的文化教育

        县市区业余体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一县一品”基地;经教育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文武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学校和其他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体育特色馆、校、俱乐部,所有运动员必须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任务,有条件的必须开设文化课教学,尚未达到条件的安排运动员就近到其他普通学校就读。必须把运动员文化教育作为审批成立的必备条件,定期实施教学质量考评,要求运动员文化成绩合格率在80%以上,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取缔。

        (三)确保运动员文化学习时间

  1.确保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课学习时间,每周达到25学时。

        2.合理安排县市区业余体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一县一品”、“一校一品”基地运动员的训练,确保与文化教学不相冲突。

        3.将全市性青少年比赛尽量安排在假期或周末进行。

        4.允许学校对外训、参赛运动员进行文化课补习,因训练、比赛影响未能参加会考和期中、期末考试的运动员,由市教育局或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补考。

        (四)畅通运动员升学渠道

        1.省运会前三名和全运会前六名的运动员可免试升学并优先选择学校,免试升学名单由市体育局相关科室在局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拟定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再送市教育局审核,对核定的免试升学人员,接收学校不得收取跨片、择校、建校等费用。其余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每科提高一个等级参与升学录取;确因训练、比赛影响了学习的,可在升级和升学方面放宽标准,会考达到一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运动员,发给初、高中毕业证。

        2.按照组队、参赛要求,实行运动员学籍的按需流动,特殊情况可实行双向管理。  

        二、加强运动员各项保障工作

        (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足额落实运动员、教练员“四类灶”补贴;人数规模由市体育局每年向市财政局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运动员集训、参赛经费和省级以上大赛的奖励经费财政予以安排并及时拨付。

        (二)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项经费,由财政、体育、教育部门共同出资,积极寻求社会资助,用于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职业指导、教育资助等支出,确保做到专款专用。

        (三)将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按我市最低缴费基数和费率由财政统筹解决运动员保险费,凡参保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护理和康复等相关费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适当增加运动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提高运动员适应社会职业的素质和综合能力。

        (五)完善运动员职业转换扶持体系,拓宽就业渠道。针对目前中小学体育教师缺口较大的问题,为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做好培训以及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

        (六)加大对优秀运动员退役后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对获得全运会冠军、世界锦标赛冠军、奥运会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实行退役后政策性就业安置。对获得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或国家批准参加的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退役优秀运动员,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推荐,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考察,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编制限额内直接安置到事业单位或学校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下发《运动员文化教育督导检查办法》,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确保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建设、学校课程标准实施、教师的选派和业务培训等落到实处。

         (二)体育、编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加快建立健全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政策体制与长效机制,确保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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