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202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4〕16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7-04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小产权房”清理
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4〕16号
《衡阳市“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0日
衡阳市“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湖南省“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有关土地与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管理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维护群众利益。按照“坚决遏制、摸清底数、分类处理、从严查处”原则,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坚决拆除一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小产权房”,坚决查处一批重大违法典型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违规为“小产权房”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责任。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清理、重点整顿和坚决遏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地产开发商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违法销售商品房屋。
(二)工作任务
一是摸清底数。小产权房指非农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房地产开发单位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自住或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的商品房屋。此次清理暂以农村基层组织和房地产开发单位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特别是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作为清理重点。对非农居民自建自住的也要摸清底册。清理时限自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城(园)区国土分局要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或利用以农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为名所取得的农转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各级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小产权房”的规划、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销售许可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情况进行清理。
二是研究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分别根据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清理汇总的“小产权房”情况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依法依规提出初步分类处理意见,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严肃查处。各县市区及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分类处理意见组织开展查处整改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应联合立案查处重大违法“小产权房”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为“小产权房”违规办理相关手续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由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蔡林国,电话:13974701321;陈恒林,电话:13875732050、传真:0734—8850752、QQ:251720863。“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筹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市“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并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工作。协调人员名单随工作方案上报市“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30日前)。传达学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视频会议和《通知》精神,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大力宣传有关土地与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小产权房”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严重危害性。加强公开曝光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的工作方案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小产权房”排查摸底工作,逐级登记造册,逐级汇总上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规划、用地、地籍、耕保、执法、信访等部门,结合农转用审批、土地变更调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卫片执法检查、群众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事项,调查和了解辖区内“小产权房”位置、项目名称、开发建设单位、用地面积、地类、是否符合规划等情况;各级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对上述“小产权房”的行政许可和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并填报有关附表。各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综合职能部门报表,将汇总后的摸底名单于2014年6月20日前报“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三)分类研究阶段(2014年6月20日—2014年6月30日)。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打击违法行为与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联合研究制定“小产权房”分类处理办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查处整改阶段(2014年6月30日—2014年7月20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开展查处整改工作。我市将采取直接立案、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等形式重点查办重大违法“小产权房”项目,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进行整改查处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政府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小产权房”分类处理意见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查处整改工作总结于2014年7月20日前报“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正确认识建设和销售“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大力宣传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增量坚决遏制、存量分类处理”。
(二)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小产权房”监管工作涉及多层次、多个部门和多个环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市、县(市、区)二级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每个工作阶段和每项工作任务都要明确具体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要及时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在开展“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时,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既不回避矛盾,又不激化矛盾,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三)强化措施、全程督办。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小产权房”项目逐宗建立问题档案,逐宗制定处理方案,逐宗配套工作班子,逐宗进行风险评估,逐宗组织考核验收。有关部门要经常开展暗访抽查,全面掌握所属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及时提醒或约谈相关负责人。
(四)边整边改,务求长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于清理整治工作全过程,对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梳理总结、交流推广,对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多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和规范。要结合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探索建立“小产权房”联合监管常态机制,从规划、用地、建设以及房屋登记等环节对“小产权房”实施全过程监管。
(五)认真总结,搞好评比。“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于7月中旬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进行检查评比,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推动工作不力、查处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书面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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