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212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4〕2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2-27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衡阳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对市中心城区部分地名命名(更名)的公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使用,极大地改善了投资环境,同时也为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要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信息时,按照《衡阳市地名管理办法》(衡政发〔2010〕22号)的要求使用标准地名。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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