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3-03035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3〕15号
公布时间 2013-11-09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衡阳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国有农林场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减少拆迁,节约土地。应当保护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四个区(以下简称城区)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当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行政管理,监督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具体职责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新建工程项目业主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担任,改建工程项目业主按公路管养权限分别由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担任。如委托其他单位担任项目法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城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担任。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6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少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少于15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少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少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少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不少于15厘米,其他类型厚度不少于18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

  路面宽度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至少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山区路段应适当增设错车道。

  窄、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桥,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线路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加强排水系统和防护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危险路段和学校、人口密集区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指示、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项目不能通过竣(交)工验收,并按规定扣减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与国省干线公路和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模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下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十七条 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桥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均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中小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线路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

  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十八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审查后,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项目,设计方案由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备。

  第十九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招投标工作。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省、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优良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城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应广泛采取社会监督、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加强项目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设置于施工路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建设项目实行模压备查制,水泥路面施工在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后支付。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除国省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应当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国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经费含前期工作经费及试验检测费按不高于工程总造价1.5%,在县市区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南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市、南岳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料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同时移交原管养单位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九章 目标考核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24日发布的《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实施办法》(衡政办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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