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3-03036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3〕14号 | |
公布时间 | 2013-11-09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市本级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主城区以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房价控制目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分类指导、督查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工作不得力的,市政府将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各地要继续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认真落实首次购房家庭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房屋信贷政策。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要组织住建、房产、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购房审核工作机制,进一步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
三、加强普通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达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以上,严格限制容积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公布全市及市本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市本级以外的其它各县市区公布当地的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强化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省政府的指令性计划,2013年我市将新建保障性住房17906套。继续推进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本市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衡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协同推进公租房开工率、竣工率、配套率、配租率和社会管理机构到位率;实行封闭管理,公租房不能转租和上市交易,仅能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回购。建立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准入、退出、分配等环节的监管,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保障房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继续做好各类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
五、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快出台地方城镇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对捂盘惜售、虚假交易、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要采取暂停预售、降低开发资质、停止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等惩处措施。加快出台《衡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房产、国土资源、住建、公安、物价、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推进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查处和公布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在开发和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加快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情况要及时主动澄清;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新闻媒体要正面宣传和引导,为稳定市场预期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舆论支持。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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