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3-03039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3〕10号
公布时间 2013-11-09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3〕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单位<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认识

  粮食安全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基础。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建立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是粮食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国家准确取得县级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数据;事关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分级管理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及各项粮食补贴奖励政策;事关国家及时掌握产粮大县的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调控政策;事关国家对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的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二、严格执行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

  开展以县为总体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和湖南调查总队制定的以县为总体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严格执行直接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的数据采集和处理模式。

  (一)调查的范围。包括享受国家财政奖励的粮食生产大县和《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粮大县。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耒阳市、常宁市等7县市均在调查范围之中。

  (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调查内容包括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对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等方法进行估算;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大县夏粮、早稻、秋粮以及全年粮食产量。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全市的调查工作由衡阳国调队负责,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完成。设有县级国调队的衡南县、祁东县、耒阳市、常宁市的调查工作由该县(市)国调队负责,未设国调队的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的调查工作由县统计局承担。无论是国调队还是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调查数据经湖南国调总队会同省统计局审核后,再由湖南国调总队负责推算,报国家统计局核准。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为所在县市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

  三、全力做好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统计调查部门要认真组织,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粮食抽样调查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争取被调查对象对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调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一支强有力的调查工作队伍,每个县市确定2名调查人员,每个样本调查点聘请1名辅助调查员,加强业务培训,以现场调查为重点,切实搞准源头数据,规范调查样本户的原始记录、调查表格和台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市国调队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调查工作保障。各县市必须加大调查工作投入力度,安排调查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特别要确保调查对象误工补贴,确保辅助调查员每月不少于农民务工三个工作日工资标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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