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3-03041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13〕9号
公布时间 2013-11-09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1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为完善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机制,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特制定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明确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两型社会为主题;以改善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增加人民收入为目标;以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全民参与、创业富民为基本原则;通过政策支持、改善环境,提升服务、宣扬典型,鼓励创业主体各显其能、各展其才,成功创业。通过创业促进就业,最终实现劳动者创富。

  二、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创业动力

  (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重点帮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从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免费组织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推介创业项目,引导其选择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创业项目,帮助其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三)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毕业两年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安置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五)大力支持居民、农村能人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和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对从事商贸、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培养和造就大批农民企业家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城镇化建设。

  (六)促进科技人才以技创业。放开放活社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鼓励他们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自主创业、入股创业。

  (七)引导小企业做大、大企业做强,推动发展创业。鼓励微小企业发展壮大,对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进入规模以上行列的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给予融资服务。

  三、强化创业载体建设,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八)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载体。积极创造条件,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已出台的《衡阳市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对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三年内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九)搭建创业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整合金融、财政、经信、工商、税务、人社、民政等有关部门相关创业政策信息,建立《衡阳创业公共服务网》,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解答、创业培训、创业疑点专家咨询、创业项目推荐、提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创业配套服务等资源,全过程、全方位为创业者服务。

  (十)普及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对参加创业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等城乡劳动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提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整体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扶持对象经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并按规定注册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经培训机构推荐可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基本额度为5万元(妇女最高8万元,大学生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或合伙创办的实体,可按其吸纳人数按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同期国家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各部门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免费办理评估、抵押、质押等手续,并优先办理。

  (十二)成立创业者协会。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者协会,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的平台,定期开展结对子互助等联谊活动。

  四、多层次的政策扶持,鼓励、引导、支持全民创业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各类创业主体平等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各个行业和领域,鼓励各类资本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进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领域。公有非公有、市内市外、境内境外各类创业主体公平享受各项政策待遇。积极引导创业主体立足本地资源开展创业,发展特色经济,形成区域竞争优势。充分利用我市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围绕承接国际和沿海产业转移开展创业,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移步伐。

  (十四)提供金融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都要大力支持创业,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邮政小额贷款规模,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开办扩大创业、无形资产抵押、动产抵押、自然人担保、产品订单、企业联保互保等贷款业务。对自主创业人员,优先审批,优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做大做强市担保公司,鼓励担保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扶持初创企业发行集合式债券和上市融资。对创业满两年、市场前景明确、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的企业,鼓励支持其发行集合式债券,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奖励。

  (十五)加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财税资金扶持力度。对入驻初创企业达到20户、出租企业使用场地占建筑总面积70%以上,商业服务业经营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下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市经信委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后,房屋租赁税、营业税、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对入驻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初创企业,在创业第1年免征市本级税费,第2、3年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门,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全额返还给创业基地,用于企业租金补贴、创业基地完善设施。

  (十六)确定创业扶持期。扶持对象新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创业培训合格证和新创办企业认定证明给予3年的创业扶持期。在扶持期内,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十七)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对初创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十八)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对一户多残和特别困难的残疾人户、残疾人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初始经营的,经审核,由市残联共同再给予200—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九)扶持科技型、创新型创业。科技部门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审定工作,帮助其申报,争取各项科技扶持、补助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使其充分享受相关政策。专利资助方面,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400元。发明专利授权三年后,按不同年限有100%—60%的年费资助。同时省级对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3000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50000元。创新项目资助方面: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研发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向科技部门申请立项并通过专家评审的,可获得不同额度的资金资助。科技成果奖励方面: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取得显著成果,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1万元;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一万元;市产学研合作奖,单位奖励10万元,个人奖励3万元。研发平台建设资助方面:企业被新认定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等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新型工业化相关奖励资助方面: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级商标的企业,参照新型工业化相关奖励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及时公布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工业企业、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实体,按照衡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实施。

  (二十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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