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3-03045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函〔2013〕21号 | |
公布时间 | 2013-11-09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新型城镇化工作
督查考核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督查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衡阳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督查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城镇化工作,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考核内容
督查考核内容包括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防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工作。
二、督查考核主体
市级督查考核主体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县市区级督查考核主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组成。
三、督查考核对象
督查考核对象有:12个县市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市园林局、市环卫处、市城管执法支队、市城管警察支队、市路灯管理所、市市政工程公司、市道路建设公司、市沿江风光带管理处。
四、督查考核分工
(一)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综合考核。主要负责对各县市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的新型城镇化工作进行日常督查、月度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负责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负责对城市维护管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样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负责对各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新型城镇化工作安排部署、领导批示事项、交办事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问题进行督办。
(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工作进行日常及月、年度督查考核。
(三)各县市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主要负责对各自辖区内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管养单位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督查、月度考核及年度综合考评。
五、督查考核办法
(一)对五个城区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的督查考核办法
1、考核组织。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对南岳区的考核,原则上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牵头,抽调主要职能部门人员参加,一个季度考核一次。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单独对南岳区进行现场考核。但南岳区城建城管相关职能部门均应提供书面工作台账,作为书面考核依据。
2、考核评分。分月度考核和年终考核两类。各区的月度考核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的考核成绩占40%,并拥有一票否决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成绩各占30%。各区的年终考核成绩由九部分组成,其中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的考核成绩占25%,并拥有一票否决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考核成绩各占15%,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的考核成绩各占12.5%,市房产局的考核成绩占1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防办的考核成绩各占5%。各区的全年总成绩由月度考核平均成绩、年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70%、30%。南岳区的全年总成绩由季度考核平均成绩、年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各占70%、30%。
3、考核评比。设月度评比和年度评比两类。月度评比分两组,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第一组;松木经济开发区和白沙洲工业园为第二组。年度评比也分两组,南岳区参加第一组评比,其它单位分组同月度考核。
4、考核奖惩。对第一组的月度评比,第一名奖人民币20万元,第二名奖人民币10万元,第三名奖人民币5万元,第四名不奖不罚,第五名罚人民币20万元。对第二组的月度评比,以第一组的平均分作为评奖基准分,园区考核得分高于基准分,奖励人民币1万元,低于基准分,罚款1万元。对五个城区及市“一区两园”的年度评比,评出前三名,报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审定,作为年度新型城镇化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5、开展乡镇环境卫生竞赛评比活动。参加竞赛评比的乡镇有:雁峰区岳屏镇、湘江乡,石鼓区松木乡、角山乡,珠晖区茶山坳镇、和平乡、东阳乡、酃湖乡,蒸湘区雨母山乡、呆鹰岭镇,白沙洲工业园金龙坪街道,松木经济开发区金源街道。加强对乡镇环境卫生工作督查,每月通报一次督查情况,设最清洁乡镇、清洁乡镇、较清洁乡镇、不清洁乡镇四个等级。每半年评比一次,对半年考核成绩前五名的乡镇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一个,奖励人民币10万元,第二名两个,各奖励人民币8万元,第三名两个,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处罚措施:对连续两个月被评为不清洁等级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罚人民币10万元,扣城区月度考核成绩2分。由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乡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提交书面整改意见,书面整改意见送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办法
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在日常督查、综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所属二级机构职能范围内的,按本方案附件相关标准进行扣分,属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监管或间接管理的,按本方案附件相关扣分分值的20%进行扣分,对扣分较多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屡次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实施一票否决,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成绩由日常考核成绩、年终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日常考核成绩采取累计扣分的方法,占全年总成绩70%,年终考核成绩占全年总成绩30%。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年底综合评比一次,评出前三名,给予奖励。考核成绩列入市政府考核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成绩,作为各单位年度评先的主要依据。获得一票否决处罚的职能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三)对各县市的考核办法
对各县市的考核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各县市的考核成绩由九部分组成,其中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的考核成绩占20%,并拥有一票否决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考核成绩占2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防办的考核成绩各占10%。各县市的全年总成绩由半年考核成绩和年终考核成绩组成,各占40%、60%,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成绩,作为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四)对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情况的督查办法
对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情况的督查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养单位的主管部门派人员参加。日常督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督查中发现因管理和维护不到位而产生的问题,对负有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单位实行扣分、扣款。责任单位如在规定时间或有效工期内修复,视情况返回扣款额的70-80%,如在规定时间或有效工期外修复,酌情减少返回扣款额,如不采取维护措施的,第二次督查时继续扣款。扣款每半年执行一次,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列出清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属财政拨款单位交市财政局代扣,非财政拨款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日常督查结果,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成绩,占年度总成绩70%,年终考核成绩占30%。对管养单位、开发企业、施工单位、门店实行黑名单制度,不良记录经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认定,年内超过3次,取消开发资格或经营资格。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由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部门年度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4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奖励或补贴新型城镇化工作先进单位。其中城区月度考核每月15万元,全年180万元;园区全年20万元;乡镇环境卫生竞赛评比72万元;年度评先评优,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万元,共30万元;春节、国庆等重要节日营造节日气氛50万元。市长和分管市长安排的其它有关城建城管重要工作考核或重要节日慰问48万元。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考核方案同时作废。
(四)本方案的解释权属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
附件:
衡阳市新型城镇化工作督查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
(一)市容市貌
1、主次干道、公共广场、沿江风光带及其它重要场所不准摆设摊担,不准占道搭台唱戏、搭设灵堂、设拱门气球、搞促销活动,从事经营活动的门店以圈闸门或墙体为界,不准将经营物品摆到店外,固定摊点不准超出划定的标线,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2、早餐、夜宵、烧烤、挑担、推车、地摊、擦皮鞋、气枪、游戏机等各类摊担在背街小巷和居民社区摆设,须经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定点划线,有专人管理。小排档、小饮食店必须在室内操作、经营,厨房操作间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经营场所必须具备污水排放、油烟排放条件,必须挂证经营。夜宵、烧烤在不影响市民生活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选择一至两个点集中经营,规范管理。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3、不得擅自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小型户外广告(3平方米以下)每块扣0.5分,中型户外广告(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每块扣1分,大型户外广告(10平方米以上)每块扣2分;户外广告破损,影响市容,未及时更换,每处扣0.5分。主次干道不得乱设搭门、乱挂气球、横幅。违反本条规定,搭门每个扣0.5分,气球、横幅每个(条)扣0.2分。从事经营活动的门店必须一店一招牌,不得在户外另行设立固定招牌,或占道摆放活动招牌。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4、车辆修理店、洗车店不得占道修车、洗车,洗车店要建室内排水设施,污水经过滤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5、中心城区的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及居民区不得开设废品收购店、石材加工店。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6、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小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2分。
7、道路两侧的电杆、灯杆、变压器箱、宽带网箱、邮箱、电话亭、公交站亭、果皮箱、消防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美观,玷污、破损时,应及时清洗、维护保养。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8、主次干道两侧不准违法建房,不准违章扩建、搭建,装修时不准超出原建筑物主体,不准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地域建电梯。未及时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每处扣1分,两层以上,每层扣1分。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每处扣1分,两层以上,每层扣1分,市政府督查时明确要求拆除违法建设,在限定时间内未拆除的,每处扣2分,两层以上,每层扣2分。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上的防盗网不得超出墙体,门店及居民不得将自来水管接出墙体,污水不得当街排放,不得当街晾晒衣服、被褥及其它生活用品。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9、不准在湘江、蒸水、耒水等城区段河边、河边船上经营餐饮。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或1船扣1分。
10、中心城区不准放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兽,不准在公共场所放狗遛狗。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11、流浪人员不得在中心城区滞留,应及时疏导、救助。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12、单位、临街门店及居民房屋装修不得占道作业,乱堆杂物,影响他人休息。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13、报刊亭应当摆放在划定地点,不得擅自挪动,不得将经营物品摆到亭体以外,只准经营报刊杂志,不得经营餐饮、烧烤、副食等其它项目。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14、乔木、亚乔木、灌木应经常养护,毁损时要及时补栽,干旱时要及时浇水,遇病虫害时要及时杀虫,花坛、绿地不得荒芜或种菜。因管养不善造成树木枯死,乔木每株扣0.5分,灌木每平方米0.5分。花坛、栅栏损坏,未及时恢复,每处(米)扣0.5分。
(二)环境卫生
1、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必须于早上7时以前清扫完毕,保洁至晚上10时。道路清扫和保洁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2、东风北路、东风支路、广东路、湘江东路、中山路、湘江路、蒸阳路、蒸湘路、红湘路、蔡伦大道、东外环路、南外环路、衡枣高速连接线、解放大道、船山路、常胜路、人民路、先锋路、雁城路、芙蓉路、延安路、长湖街、长丰大道、华新大道、蒸水东路等宽度在22米以上的主要道路及交通隔离栏要经常清洗,洗出本色。不符合本条规定,道路每100米扣0.5分,交通隔离栏每500米扣0.5分。
3、主次干道要配备数量足够的垃圾容器,垃圾容器、垃圾中转站要保持清洁、完整,垃圾要及时清运,无满溢、积存。垃圾运输车在运输途中必须加网加盖,绑扎牢固,不得沿途洒漏。公厕要达到“七无六净”标准(即无痰涕纸屑烟头、无粪便堵塞及积粪尿垢、无积尘蛛网、无污物积水、无蛆蝇、无外溢恶臭、周围三米内无垃圾杂物;墙壁净、门窗净、门板净、蹲位净、地面净、取粪口净)。不符合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4、背街小巷和居民区必须保持清洁,无曝露垃圾。不符合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5、背街小巷和居民区的垃圾必须定时、定点收集,及时清运,不得有积存垃圾和曝露垃圾。不符合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6、门店装饰应围挡作业,装修垃圾不得外堆、外摆、外丢、外扔。不符合规定,发现1处扣0.5分。
7、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密闭遮盖,不得沿途撒漏,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准乱堆、乱放、乱倒。不符合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未硬化,每处扣0.1分;建筑装修工程渣土乱堆、乱倒,每处扣0.5分。
8、与城市道路相连的乡村道路必须硬化,发现乡村道路车辆带泥至城市道路,每处扣1分。
9、农贸市场要划行归市,文明经营,有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专职保洁人员,场内干净整洁,要进场经营,不得外摆,不得乱吊乱挂,不得使用松香拔毛。违反本条规定,发现1处扣0.5分。发现1处马路市场扣1分。
二、城市建设
(一)项目建设。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未完成任务,每少完成1个项目扣1分,每少完成投资额500万元扣1分。
(二)重点工程协调。对城建重点工程施工环境进行协调,适时调度,建立台账,无台帐扣0.5分,协调不及时,每发生一起扣0.5分。项目建设相关协调工作没有达到工程进度要求,每个项目扣0.5分,没有完成全年任务,每个项目扣1分。不得无理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筑材料现象。发生阻工不及时协调,造成工期延误的,每起扣1分。发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筑材料现象,每起扣1分。
(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道路路面、桥面损坏应及时修复,未及时修复每平方米扣0.5分。修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每平方米扣0.2分。桥梁护栏毁损,每米扣0.5分。道路维护要及时,不及时维护,发现人行道板残缺、松动,每平方米扣0.5分。发现路沿石破损、松动,每米扣0.5分。发现井盖残缺,每块扣0.5分。发现化粪池、下水道堵塞,每个(处)扣0.5分。
(四)施工管理。施工工地应当设立企业标志、项目名称,围挡作业,并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施工工地要配备清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做到净车出场。车辆不得带泥上路,不得沿路撒漏,不得在晚上10:00至次日凌晨6:00施工,噪音扰民。不得在晚上8:00至次日凌晨5:30之外的时间运输渣土。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每处扣0.5分,情节较重的,每处扣1分。安全管理规范,教育经常,制度落实,措施有力,设施符合要求,检查时发现一项不合格扣0.5分。建筑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检查时发现一项不合格扣1分。
三、城乡规划
(一)控违拆违机构。各县市区及“一区两园”要成立控违拆违机构,没有成立机构的扣0.5分。没有专业从事控违拆违工作人员的扣0.5分。没有安排办公场地、核拨经费、建立责任网络体系的,每项扣0.5分。
(二)控违拆违工作。按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下达认定和拆除建法建设的法律文书,未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每处扣0.5分。未及时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每处扣1分,两层以上,每层扣1分。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每处扣1分,两层以上,每层扣1分,市政府督查时明确要求拆除违法建设,在限定时间内未拆除的,每处扣2分,两层以上,每层扣2分。
(二)工作措施。没有村民房屋普查资料的,每少一个村扣0.2分。对上报规划审批资料审查不严、有明显错误或隐瞒事实的每次扣0.5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未达到工程进度要求的,每个项目扣1分;未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的,每个项目扣2分。
(二)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未达到工程进度要求的,每个项目扣1分;未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的,每个项目扣2分。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未完成任务户数,每少100户扣1分。出现违规发放现象,每户扣0.5分。
五、国土资源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未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文件标准的,每起扣0.5分。未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程序的,每起扣0.5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征地补偿款未到位的,每起扣0.5分。未在上级要求期限内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每起扣1分。因安置不到位出现拆迁户赴国、省上访的,每次扣1分。
(二)控违拆违工作。按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认定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文书,未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每处扣0.5分。未及时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每处扣1分,两层以上,每层扣1分。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每处扣1分,两层以上,每层扣1分,市政府督查时明确要求拆除违法建设,在限定时间内未拆除的,每处扣2分,两层以上,每层扣2分。违反本条规定,每项扣0.5分。以新建拆迁安置房、村民联建等名义搞小产权房开发的,每处扣1分,两层以上的,每层扣1分。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每户扣1分,在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区内违法抢建住房的,每栋扣1分。
(三)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一项未达标扣1分。
六、人民防空
(一)警报器建设。未完成警报器建设任务,每台扣0.5分。
(二)早期人防工事的维护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工事维护管理,每处扣0.2分;违规处理早期人防工事一次扣1分。
(三)警报器的维护管理。未按规定进行警报维护管理,每处扣0.2分。
(四)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未按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每少1处扣0.5分。
(五)建设防空防灾指挥中心。未开工建设防空防灾指挥中心扣0.5分。
(六)机动指挥所建设。未完成机动指挥所建设任务,扣0.5分。
(七)报送图表资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未每月向市政务中心人防窗口报送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月报表、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每次扣0.5分。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
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比例未达到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的,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八、其它扣分、扣款标准
(一)特别扣分规定
1、对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建设管理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按时按要求落实,出现1次扣1分。
2、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事项。不按时按要求落实,出现1次扣1分。
3、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在平时督查中交办的事项,未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发生1次扣1分。尤其对以书面交函的形式交办事项,不按要求办理,或者无回复的,出现1次扣1分。
4、报纸、电视台、红网、电台等媒体反映的及市民通过信件、举报电话、网络反映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工作问题,经交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发生1次扣0.5分。
5、对新出现的突发性或临时性问题,在交办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不扣分扣款,没有整改到位的,第一次提出警告,并按本方案附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扣分扣款,第二次督办不到位的,除进行扣分扣款外,进行通报批评,第三次督办不到位的,对当月成绩一票否决。
6、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乱纪的问题。出现1次扣1分。
7、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上报考核成绩,应于次月第三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将上月考核成绩及相关台账资料报送市政府城市工作办公室,逾期月度考核成绩作弃权处理。
(二)对南岳区的督查考核,增加以下扣分标准
1、景区资源保护。禁止开山采石、修坟立碑、乱刻乱划、储存易燃易爆易腐物品等破坏景区资源行为。每发现1处扣1分。预防火灾和病虫害,避免破坏景区植物景观。损毁古树名木每株扣1分,过火面积每10亩扣1分,病虫害毁林每100亩扣1分。
2、搬迁核心景区的房屋。未完成市政府下达搬迁任务,每少搬迁1栋扣1分,不得出现新的违章建筑,每新增1处违章建筑扣1分。
(三)对城市维护管养单位的扣分、扣款标准
1、园林绿化
(1)因管养不善造成树木枯死或主干折断,乔木每株扣1分,扣款500元,灌木每株扣0.1分,扣款50元。
(2)未及时清理死亡树枝,乔木每株扣0.5分,扣款200元,灌木每株扣0.1分,扣款20元。
(3)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共绿地被毁坏,未及时恢复,每平方米扣1分,扣款200元。
(4)花坛被毁、栅栏损坏,未及时恢复,每处(米)扣1分,扣款100元,栅栏污黑,脏,每处(米)扣0.5分,扣款50元。
2、路灯设施
(1)路灯不亮,每盏扣0.5分,扣款200元。
(2)灯杆损坏,未及时修复,每根扣0.5分,扣款500元。
3、环卫设施
(1)环卫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果皮箱每个扣0.5分,扣款50元,垃圾斗车每台扣1分,扣款100元,垃圾中转站、各种专用车辆每座(台)扣2分,扣款1000元。
(2)公共厕所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每处扣1分,扣款500元。
4、渣土管理
(1)建筑工地渣土管理责任不落实,每个工地扣2分,扣款3000元。
(2)单位、门店、居民装饰渣土撒漏,管理不到位,每户扣1分,扣款1000元。
(3)渣土运输车辆撒漏,造成路面污染,每台或每平方米扣1分,扣款100元。
5、市政道路维护
(1)人行道板残缺松动,每平方米扣0.5分,扣款500元。
(2)路沿石破损松动,每块(米)扣0.5分,扣款300元。
(3)井盖被盗或下水道堵塞,每处扣0.5分,款500元。
(4)路面、桥面损坏,未及时修复每平方米扣0.5分,扣款500元;修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每平方米扣0.5分,扣款1000元。
6、沿江风光带管理。沿江风光带的绿地、环卫、路灯、道路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的扣分、扣款标准同本方案相应标准。
7、电力、电信、宣传广告。
(1)变压器箱、电力分支箱、布线管道损坏,未及时修复,每个(米)扣0.5分,扣款500元。
(2)电信接线箱、公用电话亭损坏,未及时修复,每个扣0.5分,扣款500元。
(3)广告牌破损,未及时修复,每块扣0.5分,扣款200元,大型、巨型广告每块扣1分,扣款1000元。
(4)主次干道设拱门,每个扣1分,扣款2000元;设气球,每个扣0.5分,扣款300元;搭台唱戏、搞促销,每个(处)扣1分,扣款2000元;挂商业横幅,每条扣0.5分,扣款300元。
(5)违规设立广告牌、立柱广告,每个(处)扣1分,扣款2000元,并依法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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