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3-03049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3〕1号 | |
公布时间 | 2013-11-09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
问责约谈制度》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问责约谈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问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肃查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问责约谈制度》(湘交安〔20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县(市)区辖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条 约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人员等相关事宜,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衡阳市道路交通事故问责约谈通知书》。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约谈准备工作。
第四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剖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的原因,说明整改不到位的情况;
(三)质询对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完不成、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原因;
(四)追查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隐患突出、主体责任不落实等情况。
第五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书面通知,告知被约谈人具体的约谈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
(二)约谈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受主任或者副主任委托,由衡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约谈;
(三)被约谈人汇报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维护稳定、隐患治理、整章建制、责任追究等情况;
(四)参加约谈的领导、行业主管部门质询并提出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约谈人就约谈事项提出整改和落实要求;
(六)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名义下发警告通知书;
(七)约谈情况形成《约谈纪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监察局,抄送被约谈人及其主管部门和同级监察部门。
第六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当提交道路交通事故剖析材料、向上一级政府作的书面检查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时限等资料。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向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落实进度。全部整改措施落实后,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警告通知书下发后整治效果明显的,经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验收合格,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决定,撤销警告。
第九条 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并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批准,对县市区和运输企业予以挂牌整治,并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约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随时通知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约谈要求,如有失职、渎职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道路交通事故约谈制度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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