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3-03051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电〔2013〕41号
公布时间 2013-05-30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和

防治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衡政办电〔201341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345号)要求,针对我市近年来所发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及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2013414日郴州市永兴县香梅乡高堰煤矿和420日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矿发生的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和防治水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为先的理念。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严格煤矿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达标不复产”;煤矿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

        二、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煤矿企业要立即开展以防治瓦斯和水害为重点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进行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并组织专家“会诊”,编制整改方案,驻矿指导整改;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组织督查。隐患排查要做到“不漏一矿、不漏一头、不漏一面”,不留死角。

        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5月份,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国土、电力、衡阳煤监分局、市委督察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参加,对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煤矿瓦斯专项治理、矿井防治水专项整治、兼并重组、正规回采等进行联合执法。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煤矿,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

        (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包括矿井水平、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通风设备设施不完善、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局扇通风未按照规定采用“双风机、双电源”,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三)没有实现正规开采的。

        (四)瓦斯抽采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包括无抽采计划、无抽采工程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无防突措施效果分析、没有测定瓦斯基础参数的;防突施工人员少于20人的;未配备满足瓦斯防突要求基本装备的。

        (五)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六)9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严格执行全井撤人、地面放炮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六大系统”的。

        (八)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未进行水患普查的。技改延伸水平未建立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作业的;矿井未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的;擅自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保护煤柱的。

        四、分类处置停产整顿煤矿。对资源条件较好、技术管理较强的煤矿,要按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落实“一矿一策”,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对通过兼并重组、实现企业内部联合改造提高可以达标的煤矿,由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集团收购兼并,再整改达标,兼并重组前,要采取断电、停供火工产品等措施,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对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且不能实现兼并重组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化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煤矿企业自接到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无条件立即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等。整改方案要按管辖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关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严格落实《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村级信息联络员及关停企业专人盯守制度〉的通知》(衡政办发〔201137号),对所辖煤矿派出专人盯守,采取“人盯人防”措施,坚持24小时不间断驻矿盯守,确保停产到位,盯守到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巡回检查或者实行分片包干,督促指导煤矿按期整改到位。公安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限供火工产品;电力部门要核实矿井实际用电量实行限量供电。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落实瓦斯和水害防治责任。煤矿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瓦斯和水害治理的主体责任,健全防治机构,配齐专业防治队伍,认真做好瓦斯和水害防治的相关工作,确保煤矿安全;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将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要把瓦斯和水害防治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凡因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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