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模式退出老年模式
索引号 1312312345/2021-15207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办发〔2021〕4号
公布时间 2021-02-05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政府参事工作发展要求,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事工作。

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市政府参事工作,负责与省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进行工作对接。

第三条参事实行聘任制。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参事聘任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化要求,体现统战性、咨询性。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参事中中共党员比例按照《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的规定总体控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参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综合研究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或调查报告的撰写;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第六条参事的首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选聘参事的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二)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参事任职条件和工作需要,从推荐人选中择优提出拟考察人选名单,商有关部门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对人选进行考察;

(四)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拟聘人选后报市人民政府;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人选;

(六)市人民政府印发聘任文件,市长颁发聘书。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参事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名以内。根据工作需要,除本地或外地衡阳籍符合条件的外,还可聘请国家部委所属(合作)研究机构、沿海地区和先进城市前沿阵地、省内行业专业领域影响力大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参事每届任期3—5年。工作需要且符合参事任职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比例一般不超过40%。参事续聘一般不超过两届。续聘程序参照选聘程序办理。

第十条参事履行职责的形式:

(一)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三)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对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五)根据需要,参加市人民政府的督查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调研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有关会议;

(四)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政府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等有关会议,应邀参加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礼仪、外事等有关活动;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六)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所提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二条参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按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要求参加调研、会议、活动,提交参事建议;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应当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参事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参事在任期内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向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离任。

第十四条参事在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辞聘或解聘:

(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辞聘、解聘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商同级党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及时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市人民政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参事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与参事工作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将参事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下列经费的开支,由市财政另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一)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政府咨询机构合作交流费;

(二)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专题会议或专项活动经费;

(三)参事或参事工作机构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配套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目标,做好对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组织参事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二)承办参事建议的呈报,跟踪落实领导对参事建议批示的办理情况;

(三)承办参事工作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承办参事聘任管理及参事培训、履职考评、表彰奖励工作;

(六)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参事履行职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适当核减其业务工作量。

参事在聘期间,保留原级别和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待遇。

市人民政府参事年满60周岁、原级别待遇低于副处级的,在聘任期间从事参事工作,食宿、乘坐交通工具按照副处级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被评定为优秀的,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根据智库建设的需要,可以聘请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的聘任管理由市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参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