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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078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通〔2015〕4号
公布时间 2015-02-04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砂场综合整治的通告

衡政通〔2015〕4号

    

  为贯彻落实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工程”的要求,做好我市湘江、耒水和蒸水的水域管理工作,保护饮用水资源,规范城区砂场管理,确保河道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砂场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场综合整治范围。湘江:左岸起于石鼓区松木乡三里村横江铺排渍闸口,止于雁峰区岳屏镇斯林村枇杷组;右岸起于珠晖区茶山坳镇农林村,止于珠晖区东阳渡镇光耀村。耒水:左岸起于耒河口,止于东阳渡镇金塘村;右岸起于耒河口,止于白渔潭电站。 

  蒸水:左岸起于蒸湘区呆鹰岭镇鸡市村下市组,止于湘江入口处;右岸起于蒸湘区雨母山乡二塘村颜家村组,止于湘江入口处。 

  二、砂场综合整治的内容。

  (一)整治在城区非法设立砂场、预制场、洗灰场的行为;

  (二)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的行为;

  (三)整治运砂船舶乱卸乱停乱靠的行为;

  (四)整治运砂车辆在城区非法运送砂石的行为。 

  三、砂场综合整治措施。

  (一)非法设立的砂场、预制场、洗灰场和建设阻碍行洪的建(构)筑物,在 2015年4月1日前自行拆除并恢复河道原貌。拒不拆除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下同)管委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运砂船必须在新规划的6个砂场定点卸砂,市交通、城管、海事、水利等部门要依法查处不在规定地点卸砂行为。

  (三)严禁城区运砂车辆超限超载,交通和交警部门要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行为。

  (四)新砂场交付使用后,要严格规范管理,依法有序经营,不得接收山砂和无合法手续的砂石,不得哄抬砂石价格,保持砂石市场价格平衡。 

  四、各城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砂场综合整治责任主体。市水利、国土、交通、公安、海事、城管、住建、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各城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相关的整治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5年3月10日起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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