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080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通〔2015〕2号 | |
公布时间 | 2015-01-22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衡阳市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合江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衡政通〔2015〕2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合江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已于2014年5月8日起在被征收房屋范围现场进行了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情况
截止到2014年12月 8 日,共收到书面建议意见 20 份。建议意见主要为:
1.对项目的正当性提出异议,认为107国道两边的国有土地房屋不在湘江边,非污染源,不同意征收。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的方式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时点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3.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二、关于被征收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1.关于“项目的正当性”的问题。该项目是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湘江流域衡阳段的重金属污染主要集中在合江套工业区,对该区域化工冶炼等对环境污染较大的企业实行退城入园,集约解决污染排放是解决重金属污染的关键。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合江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就是为了从源头治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减少湘江流域的污染排放,继而在源头解决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的顽症。该项目前期已经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立项同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的程序。
2.关于对房屋价值确定和补偿方式的异议,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有关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修改。
三、《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将《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一款增加第3点,表述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征收部门组织,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2.将《补偿方案》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修改为:私人住宅房。主要是自建房、房改房、商品房等,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将《补偿方案》第四条修改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该项目属于道路设施建设,无法在原址进行安置,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将在同类地段异地购置住宅房屋安置。
特此通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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