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10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发〔2014〕30号 | |
公布时间 | 2014-12-02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发〔2014〕30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现将《衡阳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3日
衡阳市2014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目 录
1.JW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网站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处罚案
(HYCC〔2014〕第1号)…………………………………………4
2.廖XX经营假劣兽药行政处罚案
(HYCC〔2014〕第2号)…………………………………………9
3.衡阳LST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行政处罚案
(HYCC〔2014〕第3号)…………………………………………16
4.HDX糖尿病专科诊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案
(HYCC〔2014〕第4号)…………………………………………21
5.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电影放映经营资格行政许可案
(HYCC〔2014〕第5号)…………………………………………27
JW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网站上公示
营业执照信息案
HYCC〔2014〕第1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JW有限责任公司
一、案件事实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2013年9月12日在湖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业务平台内进行网络日常巡查时,发现JW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网站主页面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JW有限责任公司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3年10月21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JW有限责任公司超出15日的责令改正期限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遂依法建议立案调查。2013年10月21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市场规范管理分局行政执法人员许XX、廖XX承办此案,对JW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在网站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
2013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JW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田XX进行了询问,田XX陈述了JW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网站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5日内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2013年10月27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JW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5月份开始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并进行宣传推广,未按《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自己网站主页面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12日向JW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JW有限责任公司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013年10月28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JW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JW有限责任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JW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对证据提出异议。
2013年11月1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审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意见恰当,程序合法。同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审核意见。
二、法律适用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JW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网站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超限期不改正,应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11月1日,经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决定:责令JW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肆仟元整(¥4000.00)。JW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2013年11月4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JW有限责任公司,JW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JW有限责任公司对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能证明JW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网站上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JW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情况;
2.JW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3.JW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授权情况和个人身份;
4.《经营性网站巡查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JW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巡查并予以记录;
5.《企业、个体工商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记录;
6.《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JW有限责任公司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7.对JW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田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JW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5日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JW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截图资料3份,证明JW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15日仍未在网站上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和电子链接标识。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JW公司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该案中JW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应予适中处罚。因此,决定对JW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适中处罚,处以罚款肆仟元(¥4000.00元)。
五、告知权利
JW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廖XX经营假劣兽药行政处罚案
HYCC〔2014〕第2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畜牧水产局
当事人:廖XX(衡阳市SD兽药店经营者)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16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衡阳市SD兽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柜上摆放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氟苯尼考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内包装无生产批号。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四川泷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乳康(商品名:强效流感病毒灵)生产批号可疑,遂下达《协助调查函》,要求经营者提供四川泷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乳康(商品名:强效流感病毒灵)产品的批准文号文印资料,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10月28日,廖XX提供的文印资料表明强效流感病毒灵的产品批准文号系套用。执法人员遂下达了《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10月28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王XX、周XX办理此案。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衡阳市SD兽药店业主廖XX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廖某在《询问笔录》中表述:其直接从生产厂家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货双黄连注射液1件(20盒/件)、以12元/盒的价格销售;银黄提取物注射液1件(20盒/件)、以33元/盒的价格销售;氟苯尼考注射液1件(20盒/件)、以32元/盒的价格销售;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1件(20盒/件)、以24元/盒的价格销售;四川泷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乳康(商品名:强效流感病毒灵)进货1件(20盒/件)、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涉案物品货值贰仟叁佰贰拾元,有兽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作出了调查结论,并提出了处理意见。2013年11月18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法制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等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2013年11月28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向廖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廖XX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廖XX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廖XX没有向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二、法律适用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按假兽药处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为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衡阳市XX兽药店经营者廖XX经营四川泷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乳康(商品名:强效流感病毒灵)应按经营假兽药处理;廖XX经营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氟苯尼考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内包装无生产批号,为劣兽药。廖XX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3年12月23日,经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人决定,对廖XX(衡阳市珠晖区SD兽药店经营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扣押的假劣兽药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零肆元整(¥2204.00);2.处货值贰仟叁佰贰拾元的两倍罚款计肆仟陆佰肆拾元整(¥4640.00)。廖XX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2013年12月23日,衡阳市畜牧水产局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廖XX,廖XX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廖XX对衡阳市畜牧水产局收集的证据无异议,下列证据能够证明廖XX经营假劣兽药行为的事实。
1.廖XX(衡阳市SD兽药店业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廖XX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农业部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文印件证明了廖XX经营的四川泷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乳康(商品名:强效流感病毒灵)系假兽药;
3.《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廖XX经营的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氟苯尼考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内包装无生产批号,系劣兽药。
4.《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证明了衡阳市SD兽药店经营者廖XX库存假劣兽药的品种、数量。
5.《兽药采购记录》、《兽药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廖XX经营假劣兽药的数量、价格。
6.《询问笔录》佐证了廖XX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及假劣兽药的数量、销售价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廖XX经营四川泷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乳康,经营四川劲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银黄提取物注射液、氟苯尼考注射液、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属于经营假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廖XX经营假兽药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衡阳市畜牧水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兽药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廖XX经营假劣兽药的货值为贰仟叁佰贰拾元。因此,在自由裁量时,决定给予廖XX以下行政处罚:对扣押的假劣兽药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零肆元整;处货值贰仟叁佰贰拾元的两倍罚款计肆仟陆佰肆拾元整。
五、告知权利
廖XX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阳LST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并
销售假药行政处罚案
HYCC〔2014〕第3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衡阳LST大药房
一、案件事实
2013年8月9日,衡阳市公安局根据公安系统内部传电,致函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衡阳LST大药房有涉嫌销售假药行为。2013年8月12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并于次日对衡阳LST大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8月从非法渠道购进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100支,销售价66元/支,货值6600元。
2013年8月14日,办案机构对案件进行合议,提出了处罚建议。2013年8月19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衡阳LST大药房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2013年9月 23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机构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办案程序、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提出了审核意见。同年10月8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三、决定结果
2013年10月8日,经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决定,对衡阳LST大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6600.00);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整(¥26400.00)。当事人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衡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3年10月9日,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衡阳LST大药房,衡阳市衡阳LST大药房邱XX予以签收。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衡阳LST大药房对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
1.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和湖南省公安厅明传发电,证明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假药的基本情况。
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药品真伪情况的复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的定性依据。
4.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购销证据复印件,证明涉案假药的购进渠道,购进、销售药品的数量、价格。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的药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示生产企业核实,为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定性为假药。
衡阳LST大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属于药品经营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衡阳LST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同时根据《衡阳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部分第七十四条自由裁量权基准:“……(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至四倍的罚款(从重处罚):1、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或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故本案处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五、告知权利
衡阳LST大药房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HDX糖尿病专科诊所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行政处罚案
HYCC〔2014〕第4号
行政执法机关:衡阳市卫生局
当事人:HDX糖尿病专科诊所
一、案件事实
2013年3月22日,省卫生监督局转交衡阳市卫生局群众投诉举报HDX糖尿病专科诊所非法行医的信函。
为:内科、中医科,该诊所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擅自开展皮肤科、痔疮科诊疗活动;2、该诊所医生阳XX《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为衡东县南湾乡卫生院,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但该医生单独为患者许XX、周XX开具中医处方,陈XX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正在为患者诊疗;3、该诊所皮肤科、痔疮科使用已过保质期的“84消毒液”,盛放络合碘的不锈钢容器未标注消毒日期。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院负责人黄XX和涉现场照片1张。
2013年4月3日,经卫生执法人员合议,报单位负责人批准,衡阳市卫生局向HDX糖尿病专科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对HDX糖尿病专科诊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HDX糖尿病专科诊所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决定结果
2013年4月7日,经衡阳市卫生局负责人决定,对HDX糖尿病专科诊所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
2013年4月7日,衡阳市卫生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HDX糖尿病专科诊所,该诊所签收后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HDX糖尿病专科诊所对卫生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无异议,这些证据证明了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
1.HDX糖尿病专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HDX糖尿病专科诊所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调取的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诊所患者登记表复印件、患者许XX、周XX的处方复印件、阳XX《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明了HDX糖尿病专科诊所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已过保质期的“84消毒液”,盛放络合碘的不锈钢容器未标注消毒日期等违法事实。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HDX糖尿病专科诊所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和未执行国家消毒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HDX糖尿病专科诊所共有三项违法事实:1.该诊所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皮肤科、痔疮科诊疗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衡阳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没有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对该诊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该诊所医生阳XX《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上注册的执业地点为衡东县南湾乡卫生院,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该医生单独为患者许XX、周XX开具中医处方。陈XX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患者诊疗。以上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衡阳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的情形和处罚基准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2人以上3人以下从事诊疗活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该诊所罚款3000元,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3.该诊所皮肤科、痔疮科使用已过保质期的“84消毒液”;盛放络合碘的不锈钢容器未标注消毒日期。以上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衡阳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节《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该诊所积极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三项违法事实和法规依据,衡阳市卫生局决定对HDX糖尿病专科诊所处以警告,合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
五、告知权利
HDX糖尿病专科诊所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卫生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衡阳市卫生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电影放映经营资格行政许可案
(HYCC〔2014〕第5号)
行政许可机关: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当事人: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一、申请与受理
2013年5月14日,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到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关于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报告、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场所房屋使用证明、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合作院线协议、《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进行了初审。
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机关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经核实,该企业提交的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报告、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证明、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产权证及租赁合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设备清单、室内平面图、合作院线协议、《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等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2013年5月14日,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两名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核实了该企业的经营地址、设施设备等情况,并出具了实地勘验情况报告。综合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及实地勘验情况的审查,行政审批管理科作出了拟同意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复审意见。
2013年5月14日,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规科对该项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审批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2013年5月14日,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对此项行政许可进行了审查,认为该事项材料齐全、真实、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三、法律适用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需符合《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四、决定结果
2013年5月14日,经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审核决定:准予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2013年5月14日,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并向该企业颁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邓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五、说明理由
(一)对申请材料及实地踏勘结果审核理由的说明
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此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采取书面审查及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审查,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予以采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对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申请材料及实地踏勘结果的审查意见无异议。
1.2013年5月14日,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向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递交的《关于设立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的申请报告》、《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和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9日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章程》,证明申请单位有固定的名称、确定的业务范围和章程。
2.2011年9月16日,湖南仲桥三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该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和负责此项验资报告评审的注册会计师姜XX、邬XX的《注册会计师证》复印件,证明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具备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
3.2013年5月14日,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向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了放映设备清单、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013年5月14日,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管理科王XX、颜XX到该企业进行实地勘验,核实了该企业的经营地址、设施设备等情况。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为4200平方米,内设六个电影放映厅,设座位1420个,有放映机六台,场地消防设施设备、消防通道合格。证明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4.2013年5月14日,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向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曾XX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负责人傅XX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胡XX、凌XX、谢X等三人取得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电影放映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具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
5.2013年5月14日,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向衡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了《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章程》,证明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有健全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申请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依据为《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本案在行政许可决定的实体内容方面无裁量空间。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许可机关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办结期限少于法定期限。
六、告知权利
长沙JY电影放映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60日内,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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