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19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通〔2014〕22号 | |
公布时间 | 2014-10-24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根据《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服〔2014〕4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就我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1.56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6.00元/立方米(以上各类水价均含0.08元/立方米水资源费)。
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原各类自来水用户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仍按原征收方式与标准执行不变。
二、我市对已实施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区居民实行阶梯式水量,按三级水量设置,第一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5立方米以内(含15立方米),价格为1.56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6—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价格为2.3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每月每户3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3.04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4人(含4人)以下家庭,按户均用水量计价,超4人家庭,按实超人数每人每月4立方米核增第一、二级水量。对尚未实施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实施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三、对特困户、低保户每月每户减免5立方米水费。
四、本通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后第一次抄表量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量按新的用水价格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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