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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22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发〔2014〕21号
公布时间 2014-09-26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衡阳市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衡政发〔2014〕2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衡阳市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果,认真做好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建立衡阳市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河道采砂分段管理体制

  (一)明确分段管理范围

  对共管河段的采砂工作实行分段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划分管理范围,明确主、协管责任单位,负责日常巡查和监管。违法采砂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分段管理范围划分如下:

  1.湘江:

  (1)衡东县大桥镇彭陂港村至衡山县长江镇永丰村李家垅河段,由衡东县人民政府负责。

  (2)大源渡电站大坝至衡山县长江镇永丰村李家垅河段,由衡山县人民政府主管,衡东县人民政府协管。

  (3)大源渡电站大坝至湘江武广高铁大桥下游3000米处河段,由衡东县人民政府主管,衡山县人民政府协管。

  (4)湘江武广高铁大桥下游3000米处至珠晖区东阳镇光耀村河段,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城区配合。各城区、园区负责本辖区内河岸非法砂场整治、拆除及规范化砂场建设、日常管理、定点卸砂等工作。

  (5)珠晖区东阳镇光耀村至衡南县廖田镇河口村茭河口河段,由衡南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6)衡南县廖田镇河口村茭河口至近尾洲电站大坝河段,由衡南县人民政府主管,常宁市人民政府协管。

  (7)近尾洲电站大坝至衡南县近尾洲镇管山村河段,由常宁市人民政府主管,衡南县人民政府协管。

  (8)衡南县近尾洲镇管山村至常宁市大堡乡玉荷村河段,由祁东县人民政府主管,常宁市人民政府协管。

  (9)常宁市大堡乡玉荷村至祁东县归阳镇清水塘村河段,由祁东县人民政府负责。

  2.耒水:

  (1)耒河口至珠晖区东阳镇金塘村河段,由市人民政府主管,衡南县人民政府协管。

  (2)珠晖区东阳镇金塘村至衡南县江口镇花开村河段,由衡南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3)衡南县江口镇花开村至耒阳市黄市镇大河村河段,由耒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3.蒸水:

  (1)草桥至呆鹰岭镇鸡市村河段,由市人民政府主管,衡南县人民政府协管。

  (2)呆鹰岭镇鸡市村至衡南县三塘镇神山头村河段,由衡南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3)衡南县三塘镇神山头村至衡阳县金兰镇联江村河段,由衡阳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4.舂陵水:

  (1)耒阳市仁义乡党田村至荫田新桥河段,由耒阳市人民政府主管,常宁市人民政府协管。

  (2)常宁市荫田新桥至排楼渡口河段,由常宁市人民政府主管,耒阳市人民政府协管。

  (3)排楼渡口至衡南县廖田镇河口村茭河口河段,由衡南县人民政府主管,常宁市人民政府协管。

  其它湘江一、二级支流由所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即涓水由衡山县人民政府负责;洣水、永乐江由衡东县人民政府负责;宜水、潭水由常宁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落实分段管理责任制

  河道采砂分段管理主管县市区和协管县市区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日常监管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杜绝扯皮的现象。

  1.主管县市区管理责任:负责承办采砂许可证和现场监管,牵头组织日常巡查;负责和采砂业主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收取保证金;负责现场制止违法采砂现象,初步收集违法证据,向有权处理部门和单位正式移交经初核的违法采砂案件。

  2.协管县市区管理责任:配合主管县市区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处理主管县市区移交的违法采砂案件。

  二、加强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河道采砂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各河道采砂规划以及省水利厅对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将全市河道划为禁采区、保留区和可采区,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1.禁采区:严禁在禁采区从事商业性采砂活动。

  2.保留区:保留区经有权部门批准后可转为可采区。在保留区未被批准为可采区前参照禁采区的要求进行管理。

  3.可采区:应严格执行正式批复的规划方案和开采(出让)方案;应依法依规办理采砂许可,严格控制采砂船只数量、功率等要求,由水利部门牵头,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会签,依法发放采砂许可证;建立落实可采区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采取安排人员驻船或定点检查等方式,落实采砂现场监管;建立采砂船定点停靠制度,各县市区应落实采砂船只定点停靠地点和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采砂船只临时停靠和长期停靠管理;加强砂石水上运输管理,严格落实《湖南省河道砂石采运票据管理办法》,坚决执行水路运输砂石“票随船走”;严禁采砂船只近堤采挖、超量采挖、超时采挖,不准使用船上采砂分筛设备。

  (二)建立完善规范化砂场管理制度。砂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控制数量、一场一批、严格标准、公司化经营管理制度。市本级成立砂场规范化管理办公室,雁峰区、珠晖区、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成立专门的砂场管理服务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市的新砂场建设管理依照市城区新砂场建设标准、方式进行,严格落实规范化砂场建设数量控制指标,坚决取缔非法砂场。

  (三)建设河道采砂视频监控管理系统。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各县市应在本辖区内(含边界河道分段管理河段)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和视频定位系统,实现全程数字化监控管理。对采砂船、运输船及保留区、禁采区、可采区河段安装电子监控摄像头,实行实时监控。市水利局负责安装城区禁采区108公里范围视频监控。

  三、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责任制

  按照“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人民政府做法,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组长、分管水利的副县市区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做好涉砂纠纷调处以及可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一)水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牵头组织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有偿出让、联合执法和稽查及考核考评工作;负责河道砂石资源使用收入具体执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等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参与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过程并对有偿出让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依法对偷采盗采河道砂石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清理非法砂场等违法用地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输船只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各城区管理砂石运输船只定点对口卸砂;查处采砂船只及运输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证书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及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为禁采区、禁采期的采砂船实行集中停靠提供码头;参与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有偿出让过程并对有偿出让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出让河段采砂通航安全、技术论证及补救方案审定;参与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

  (五)价格部门: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操纵、哄抬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违规使用河道砂石资源价格收入、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工商部门:对符合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前置条件的采砂船、运输船、砂石场发放工商营业执照。

  (七)税务部门:严格税务稽查,依法查处采砂船、运输船、砂石场的偷税漏税行为。

  (八)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各项保障

  (一)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市本级成立水政执法支队,水政执法支队和协警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装备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也要建立专门的河道采砂管理机构,配备精干、专业人员,形成常态联合执法管理机制,执法人员由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联合办公,联合执法,保证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和执法正常进行;要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摄像、录音等执法装备,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执法能力。要将责任落实到基层,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门的巡逻队伍,加强河道日常巡查监管。

  (二)加大巡查打击力度。各级水利、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水利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工作机制,落实河道采砂常态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河道采砂执法高压态势。边界河道相邻县市要建立联合巡查、联合执法联席机制,也可以建立定期互相委托执法机制,建立巡查情况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边界河流采砂管理,坚决避免出现巡查和执法的“真空”地带。

  (三)实行专项考核考评。市人民政府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实行单项考核,对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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