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26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发〔2014〕17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5-22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圆满完成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度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紧紧围绕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任务和要求,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努力建设天蓝、水净、地绿的美丽衡阳。
(三)目标指标
1.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具体指标
按《湖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均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内。
衡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PM10控制指标
项目 | 2012年年均浓度(mg/m3) | 削减百分比 | 2017年目标年均浓度 (mg/m3) |
PM10 | 0.066 | 10% | 0.0594 |
根据《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到2014年底,我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完成国家减排年度要求;工业烟粉尘排放量相比2012年有所下降;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2014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根据天然气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2014年底前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
(1)淘汰小锅炉。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燃煤小锅炉的整治。到2017年底,我市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到2017年底,我市所有工业园区以及产业集聚的地区,鼓励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采取周边电厂余热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快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落实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加价政策。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1)深化二氧化硫减排
到2015年底,全市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72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180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耒阳市政府、蒸湘区政府
(2)全面推进氮氧化物减排
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720万千瓦,新建或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351万吨。2014年底前,全市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全市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水泥工业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3)强化颗粒物治理
完成电力、水泥等行业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达到300万千瓦、255万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4)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到2015年底,我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汽车、电子信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5)加强清洁生产审核
按照工作职能,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工作,落实清洁生产中、高费技术改造方案,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能耗,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推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多晶硅等产能过剩主要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和过剩产能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开展扬尘综合整治
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开敞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物料堆场做到密闭、覆盖。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摄像头,实施在线监管。将施工扬尘控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到2014年底,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大建筑施工扬尘管理力度。实施建筑扬尘专项治理,强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绿色施工和铝合金新型模板体系,抓好施工现场围挡和扬尘防治。到2015年底,城市规划区内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清理整治城市周边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整治路边烧烤,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
(3)实施城市环境容貌整治
彻底解决城区范围内散体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征待建地带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或覆盖。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穿城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及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及时修复市区建成区内破损路面。划定货运车辆市区限行区及限行时段。严禁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
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沼气,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等农林废弃物。推广使用绿色长效缓释化肥,选用高效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
(5)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调整,通过推进道路绿化、办公居住区绿化、空间立体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农村庭院绿化等措施,提高城市及周边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对城市绿化带进行下沉式改造,突出解决泥土外溢问题。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2017年底,我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畅通工程一等管理水平,优化我市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提升燃油品质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3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石油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燃油供应管理部门要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加快淘汰黄标车
到2015年底,全市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到2014年底,我市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2015年底前,我市城区主要路段实施“黄标车”限行。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
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
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我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节能与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全市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继续对淘汰、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超能耗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2015—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后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2014年度前,淘汰全市水泥立窑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物价局、国网衡阳供电公司
3.优化空间格局
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重大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的城镇化地区。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化工、有色、水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14年底前编制城市区域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升级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方案实施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冶金工业行管办、市化学医药行管办、市建材工业行管办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利用率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工业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2.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对风能、太阳能、农村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推动新能源发展。到2017年底,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等技术和设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煤炭工业局、市气象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3.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电厂对附近工业园区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5%、硫份高于1%的散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到 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煤炭工业局
4.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到2014年底,各县市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到2017年底前,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
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设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2014年底,我市城区完成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等监测能力全覆盖;2015年底,全市完成细颗粒物、臭氧、一氧化碳等监测能力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开发和推广节能、污染治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开展灰霾、臭氧、细颗粒物等重污染天气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污染迁移规律研究和重污染天气与天气气候相互反馈影响机制研究,为有效治理污染提供科技依据。2014年开展人工消减雾霾试验,2015年,开展人工消减雾霾效果检验和评估方法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3.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环保、气象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7年底,我市完成体系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
4.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报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5.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
6.实施环境信息公开
从2015年开始,公布空气质量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
三、重点工程与投资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涉项目类型22项,项目数403个,总投资12.3228亿元。通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削减二氧化硫量为1.03万吨、氮氧化物1.95万吨、颗粒物0.77万吨。
具体项目见附表1-23。
2014年度全市计划完成火电厂、石化、水泥、钢铁、燃煤锅炉以及挥发性有机物、黄标车淘汰等重点工程项目11类共59个,预计投资4.6512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企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二)加强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协调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三)建立重点任务工作台账
制定本地区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制定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并向社会公开。各地针对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落后产能淘汰、清洁生产、油品供应等重点任务,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四)强化考核监督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评估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资金投入
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大气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在继续大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财政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建立大气环境保护专项工作机制,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煤炭洗选项目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倡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