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30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发〔2014〕13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5-06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3日
衡阳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下同)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激励全市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并保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政府各厅、委、局授予且经省、市总工会认定,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工作。全国、省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总工会受市政府委托,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联系工会的副市长,市总工会主席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总工会,为其日常工作机构。除市人民政府外,其他部门不得评选市级劳动模范。本市辖区内各单位向国务院各部、委、办和省政府各厅、委、局推荐劳动模范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评选表彰后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资料,纳入本市劳动模范管理。
第二章 评选表彰
第五条 市政府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市级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先进性标准,突出时代精神,按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
第七条 被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被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报送市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对拟推荐的劳动模范人选,必须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由衡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各地举行的重大庆典、纪念等活动,应邀请劳动模范参加。
第十一条 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养,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可以推荐、选送劳动模范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承担劳动模范入学深造的学费,并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劳动模范入校学习期间的工资(含各种补贴)由所在单位照发。
第十二条 对因工资收入偏低、患重大疾病、遭遇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市级职工劳动模范实行困难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劳动模范疗(休)养和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四条 各地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因破产、停产而下岗的市劳动模范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等服务,优先为他们提供由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积极为劳动模范提供工作岗位。改制后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原企业的劳动模范,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应当做好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档案,建立劳动模范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劳动模范资格的确认,接待和办理有关来信来访。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工作以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工会管理为主。建立劳动模范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发生工作单位或职务岗位变动、离退休、下岗或失业、去世、严重违法违纪等重要情况,由劳模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与工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密切配合,定期了解劳动模范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倾听其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解决劳动模范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大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先进经验、先进技术,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一)用虚假事迹骗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二)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四)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程序。取消全国、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照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取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比照推荐评选程序逐级上报,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外省、市调入衡阳市工作的劳动模范,提供荣誉证书和有关证明,经认定纳入衡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序列后,可享受相应劳模待遇;调出衡阳市到外省市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衡阳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总工会每年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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