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33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发〔2014〕11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4-10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
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发〔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管理,保证公共场地及设施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管理活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公共场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公园、三江六岸风光带、小游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公共场地设施包括:广告牌(招牌)、路名牌、雕塑、建筑小品、照明设施、消防栓、电力变压器、分支箱、信息发布栏、报刊亭、电话亭、交警值勤亭、公交调度亭、其他棚亭、环卫设施、游乐设施和其他建、构筑物等。
第三条 衡阳市的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应坚持符合规划、经济节约、美观大方、依法审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衡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城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实施。
第五条 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编制与设计
(一)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编制;
(二)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经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报衡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审批
(一)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审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必须依法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第七条 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实施监督
(一)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必须实行规划放线、验线制度;
(二)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应当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日常巡查监督管理;
(三)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竣工验收。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未编制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而擅自动工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
(二)已经编制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或已办理而不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和要求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违反规定与程序擅自动工建设,造成重大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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