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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34 统一登记号 文号 衡政发〔2010〕29号
公布时间 2014-04-10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工作原则……………………………………………………5

  1.3编制依据……………………………………………………5

  1.4适用范围……………………………………………………6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6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7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7

  3.预警和预防机制…………………………………………………8

  3.1信息监测与报告……………………………………………8

  3.2预警预防行动………………………………………………8

  3.3预警支持系统………………………………………………9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9

  4.应急响应…………………………………………………………10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10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11

  4.3信息报送和处理…………………………………………13

  5.应急与救援………………………………………………………13

  5.1指挥与协调………………………………………………13

  5.2应急处置…………………………………………………14

  5.3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17

  5.4次生灾害防御……………………………………………18

  5.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18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8

  5.7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19

  5.8新闻报道…………………………………………………19

  5.9应急结束…………………………………………………19

  6.后期处置…………………………………………………………19

  6.1善后处置…………………………………………………19

  6.2社会救助…………………………………………………20

  7.监督管理…………………………………………………………20

  7.1监督检查…………………………………………………20

  7.2预案演习…………………………………………………20

  7.3宣传、培训…………………………………………………20

  8.其他地震事件处理………………………………………………20

  8.1有感地震应急……………………………………………20

  8.2平息地震谣言……………………………………………21

  8.3震情异常戒备……………………………………………21

  8.4应对邻区震灾……………………………………………21

  9.附则………………………………………………………………21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21

  9.2预案管理与更新…………………………………………22

  9.3制定与解释部门…………………………………………22

  9.4预案实施时间……………………………………………22

 

 

  衡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履行衡阳市地震局在本市地震应急响应中的职责,协调、有序、高效应对突发地震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市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其所辖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和支援。

  (2)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协同行动。

  (3)依靠群众、广泛动员。地震应急在依靠人民群众的同时, 充分发挥驻衡解放军、消防、武警部队官兵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应急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并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

  成立衡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衡阳警备区司令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地震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衡阳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国网衡阳供电公司、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衡阳电信分公司、市新闻办、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湖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衡阳警备区司令部、武警衡阳支队和市消防支队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本行政区域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与地震应急救灾相关的其他重要工作。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对地震应急新闻稿进行审核,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抗震救灾宣传;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承担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对地震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储与跟踪,并报送省地震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2预警预防行动

  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的预测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危险区,组织震情预警、预防跟踪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由市人民政府通知地震重点危险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署防震工作。

  在短期地震预测的基础上,按照省地震局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市地震局组织临震震情跟踪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通报预测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预测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测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作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预警支持系统

  市地震台网中心负责集合前兆数据,为震情分析预报提供基础;市地震局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震情速报。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情作出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其他特殊地区,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I、I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国务院;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IV级响应由震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抄送省地震局。

  I级和I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将震情和灾情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应急预案,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震区的抢救和抢险工作。

  市地震局根据省地震局发布的震情和灾情通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我市震情震害状况,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震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协调部署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III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的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启动市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组织协调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IV级响应

  根据省、市地震机关的震情报告,确定震害为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抄送市地震局。启动县市区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在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的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市地震局协助震区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召开有关部门会议,部署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启动市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地震监测台网中心向省地震局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速报震情。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包括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为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依照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

  5.应急与救援

  5.1指挥与协调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汇集综合各方信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不同处置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保持联络,互相支援,遇到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5.2应急处置

  5.2.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表1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各专业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助国家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衡阳警备区司令部、武警衡阳支队组织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组织调动公安、消防支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

  5.2.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

  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调运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受灾县市区根据灾情发生后的用药(包括药械)急需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级药品储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5.2.3交通抢险

  长铁衡阳分公司、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及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2.4电力抢修

  市经信委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2.5通信抢修

  市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和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所有通信系统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2.6食品物资供应

  市粮食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市商务局组织调配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2.7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5.2.8灾民的转移安置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5.2.9重要目标警卫

  市公安局、武警衡阳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2.10维护社会治安

  市公安局、武警衡阳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2.11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款的发放。

  5.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民政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和捐赠。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外事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5.2.13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机密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衡期间,由市外事办、市商务局、衡阳海关、市旅游局、市新闻办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市外事办对申请来衡阳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衡阳海关、市质监局予以配合;衡阳海关、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对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衡机构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衡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衡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5.3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5.4次生灾害防御

  各部门加强监控,排查灾害隐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水灾、房屋倒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

  5.5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流动测震台,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区的监测工作;分析处理地震序列,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经过充分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5.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的活动。

  5.7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等。

  5.8新闻报道

  市内发生地震时,由市新闻办拟定新闻报道方案和发布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9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做好保险理赔。

  7. 监督管理

  7.1监督检查

  由市应急办、市地震局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衡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2预案演习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7.3宣传、培训

  宣传: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其他地震事件处理

  8.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轻微有感,未造成财产损失的地震。发生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导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维稳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8.2平息地震谣言

  出现地震谣言,给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市公安局应调查分析谣言起因;市人民政府作好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

  8.3震情异常戒备

  对于发现重大短临异常或者提出重大短临预测意见的情况,由市地震局报请省地震局协助做好地震短临跟踪监视工作。

  8.4应对邻区震灾

  邻市(区)发生地震,使我市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地震局,报请省政府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制定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为完善地震应急对策,调整地震应急机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9.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衡阳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1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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