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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35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公布时间 2014-04-02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7日

  衡阳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驻衡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衡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负责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与邻近市州的应急物资协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的建设;按照上级要求督促检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负责组织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一)市发改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市发展规划。

  (二)市经信委负责电、煤等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灾区或事发地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

  (四)市消防支队负责灭火救援、消防救生等应急物资储备。

  (五)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供水、供气、排水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城市防汛、防风暴、冰冻灾害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大型机械设备的储备。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公路抢险除险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水上搜救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九)市农业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类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一)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猪肉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储备;负责协调蔬菜、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等生活必需品的调度;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应急调度。

  (十三)市卫生局负责统筹协调各类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十五)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调和指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建立必要的应急自救物资及设备储备。

  (十六)市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应急物资储备。

  (十七)市盐务局负责全市食盐、工业盐、融雪盐的应急储备。

  (十八)市畜牧水产局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的应急物资储备。

  (十九)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二十一)市人防办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应急装备的储备;负责处置人防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衡阳市防空物资储备。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自身职能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九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是保证应急物资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应急物资在应急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和投放。

  第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可综合运用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社会储备等形式。

  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

  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紧急情况下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

  社会储备倡导全社会积极捐助、捐赠应急物资,鼓励基层单位、家庭、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一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各职能部门自行调用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因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职能部门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由市政府统一处置并动用储备物资时,由市应急办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统一调用。

  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

  第十二条 在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经市应急委同意,可实行“先征用、后返还、适当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

  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驻衡国省属单位的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应当明确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补贴等方面,严禁挪用或占用;监察、审计、物价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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