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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4-11137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公布时间 2014-03-10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社会化综合治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衡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以下简称《保障办法》)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保障办法》,认真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以及税收源头控管、把关、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领导,形成综合治税的规范机制

  (一)建立组织领导制度。成立衡阳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治税的策划、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财政局长、国税局长、地税局长担任副组长,各城区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市监察局、电子政务办、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衡阳支行、发改委、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政府财税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具体推进和落实综合治税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报领导批准,可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各县(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关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建章建制,报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以上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即时召开,部署综合治税工作任务,交流综合治税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和措施;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履行税收保障义务,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综合治税宣传工作,提高综合治税的社会认同度和关注度。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领导小组要大力加强涉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由市电子政务办负责完善“数字衡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重点突出对涉税信息共享在硬件、软件和流程等方面的支持。由税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信息共享规定和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落实好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保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保障办法》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明确具体的协税科室和一名专职协税工作人员,准确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各综合治税部门及税务部门要严守保密条例,共享信息只限内部使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部门要与房产、国土、保险等重点涉税部门签订协税护税协议,明确协税护税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四)建立考核奖惩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量化考核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定期进行考核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与政风行风评议、效能考核等工作挂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工作不力、配合不积极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经督办仍不积极配合,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属于衡阳市管单位,由财政部门扣拨相当于流失税款的下拨经费;属于省直管的单位,领导小组要将通报批评抄送其主管部门,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同时,各级政府要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税收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明确职责,提高综合治税的管控水平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保障办法》的要求,将税收保障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明确分工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保证税收保障工作开展到位。

  (一)强化税收源头控管监督责任。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收流失,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下列规定,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1.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

  2.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但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股权转让、股本溢价和工商注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前,通知申请人先到税务机关结算税款或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结算证明单办理相关手续;

  4.建设主管部门对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通知工程承建单位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结算,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5.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年检年审时,对不能提供相关税务文书的,暂不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6.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办结涉税案件;

  7.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取得的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并进行发票网上鉴定真伪,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8.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控制应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完善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负责与税收征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交换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保障办法》要求的内容,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收集整理信息数据,并及时保质保量提供。

  1.发改委(重点办)提供重点工程年度投资项目、金额以及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

  2.改制办、经信委提供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等信息;

  3.科技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等信息;

  4.公安局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特种行业经营、车辆上牌、驾驶证考试报名等信息;

  5.民政局提供福利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等信息;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再就业优惠审批,劳动工资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保收入等信息;

  7.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转让和矿产资源勘探、拍卖、开采、转让等信息;

  8.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供房地产建设项目招投标等信息;

  9.卫生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等信息;

  10.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等信息;

  11.工商局提供营业执照登记、变更、注销、吊销及股权变更、转让等信息;

  12.质监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证登记、变更、注销及年检等信息;

  13.物价局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等信息;

  14.海关提供进出口企业注册信息及在本地海关进出口纳税数据;

  15.各商业银行提供各纳税单位开户情况及资金流向,反洗钱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16.煤炭工业局提供煤炭资源储量、产销量、销售价格等信息;

  17.国税局、地税局定期交换纳税人登记数据、税收征收、核定和稽查入库等信息,加强日常协作,积极开展联合税收征管工作;

  18.各保险机构提供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信息、减免车船税明细等信息;

  19.交通运输局提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客运道路班线许可、出租车和公交车辆营运审批等信息;

  20.天然气、电力和自来水公司提供耗气、耗电和耗水等信息;

  21.烟草专卖局提供烟草销售信息,烟叶办提供烟叶生产、销售信息;

  22.金融办提供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各类新型金融行业的设立和重大经营事项、地方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的融资和资产重组等信息;

  2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全市食品、卫生许可信息;

  24.商务局提供全市重点招商项目、商品流通及商贸服务等信息。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在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后,可对上述按期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进行扩充、修改和调整。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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