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39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2-12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衡阳市“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对“三公”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凡是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都是“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的对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涉及“三公”经费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三公”经费的制度建设情况。
1. 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2. “三公”经费年初预算编制情况;
3.“三公”经费使用的公开情况;
4. “三公”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自查自纠情况。
(二)“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执行,是否严格按规定的人员名单、人次、天数、经费标准、出访路线执行,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挪用资金,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和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的行为;有无巧立名目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公务车辆购置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排量和车价标准,有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有无违反规定接受捐赠车辆或者配备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有无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有无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公务车辆购置是否在编制范围内安排经费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是否科学合理;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是否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弄虚作假和套取资金的行为。
3.公务接待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接待标准,有无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有无借单位接待之名为个人请客送礼、利用接待费套取现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审查程序是否严格,有无未经批准先接待后补办相关手续,有无将接待费在其他项目中列支,或转移到所属二级单位、其他单位列支;有无压低接待费支出基数,致使接待费支出规模不真实的问题。
(三)重点关注是否将“三公”经费列入“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是否将“三公”经费支出转嫁到下属单位、有关企业或者服务对象等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三公”经费审计,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年度预算文件和调整预算的文件;
(三)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批准的相关文件,以及因公出访组团、人员数量和出访停留时间、费用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公务用车配备审批文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运行费用情况等资料;
(五)公务接待的公函、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陪同人员名单、人数、费用标准等资料;
(六)“三公”经费开支的相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七)“三公”经费公开情况;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采用常规审计监督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特别是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项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投资审计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和行业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中,将“三公”经费审计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将“三公”经费支出数额大的部门、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单位纳入“三公”经费经常性审计监督的范围。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工作,不得阻碍、干涉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对“三公”经费的审计监督权,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拒绝、阻碍、干涉“三公”经费审计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在“三公”经费审计中发现违反财政法规和纪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被审计单位逾期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财政、税务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配合审计部门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审计机关要及时移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审计处理建议,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公”经费审计结果,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三公”经费审计监督结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三公”经费审计监督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和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规、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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