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4-11142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14-01-16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函〔2009〕169号)和《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函〔2010〕186号)及市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收费对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环节
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三、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以土地级别分五级标准征收。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区域划分
具体分类范围见附件。
五、减免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9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3〕22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收费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执收单位持收费文件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审。
七、执行时间
新的收费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前虽已报建但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已缴纳部分按原标准折算成面积,未缴纳部分按新标准执行。各县市及南岳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由物价、财政部门测算具体征收标准,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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