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G322衡南向阳至龙泉公路土谷塘湘江特大桥工程 是 G322衡南向阳至龙泉公路 的控制性工程,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基础【2013】1038号文批准建设,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由衡阳市交通运输局以衡市交规字【2018】42号文批复,建设资金来自 国省定额补助和地方自筹 ,招标人为 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位于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土谷塘航电枢纽轴线下游约530米,起止桩号为K6+098.71~K7+111.71,桥梁全长1013米,桥跨布置为10×25m预应力混凝土先简支后连续T梁+(56m+7×92m+56m)预应力混凝土悬浇刚构连续梁,全桥采用钻孔灌柱桩基,桥梁宽21米(1.5米人行道及栏杆+18米行车道+1.5米行车道及栏杆)。大桥设计基准期100年,设计安全等级为一级,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设计洪水频率为1/300,通航等级为Ⅲ-(2)级,项目总投资额约17000万元。
本工程计划施工工期:暂定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共 24 个月,监理服务期从开工至缺陷责任期满。
本次招标范围为G322衡南向阳至龙泉公路土谷塘湘江特大桥工程施工监理。设1个监理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证书 (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及特殊独立大桥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投标人2013年1月1日后应独立完成过1座以上(含1座)主跨跨径90米及以上且桥长1000米及以上连续梁大桥施工监理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监理能力。
3.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及以上路桥工程施工监理经历,且2013年1月1日以后担任过1座主跨跨径90米及以上,且桥长1000米及以上连续梁大桥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3.4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2017年度D级、连续两年(2016年和2017年)评为C级及以下、连续三年(2015~2017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4.1根据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衡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实行网上预约场地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公告》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办理CA认证后,从2018年6月8日上午9时到2018年6月14日下午17时止(北京时间,下同)自行在衡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hyggzyjy.hengyang.gov.cn)下载/获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资料不全、投标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招标文件下载时间将被拒绝。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图纸10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交纳。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由投标人自行安排工程现场的踏勘。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8 年 7 月 6 日 10 时整(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10 时 0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衡阳市衡州大道湘桂村蒸德大厦)。
5.3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196号
招标执行机构: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湘江土谷塘航电枢纽建设管理处
招标执行机构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云集镇滨河村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0734-8633510 0731-89933599
传真:0734-8950888
招标代理: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湘府中路117号西雅国际大酒店商务楼12 层
联系人:沈先生 杨先生
电话:15973113467 13973143241
传真:0731-88907457
监督部门: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衡阳市纪委驻交通运输局纪检组
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27号
电话:0734-8203972
传真:0734-8203972
2018年 6 月 8 日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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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证书(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及特殊独立大桥监理资质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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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全本)、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以上证件的每一页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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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2013年1月1日后应独立完成过1座以上(含1座)主跨跨径90米及以上且桥长1000米及以上连续梁大桥施工监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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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投标人必须提供所列工程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协议书和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由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监理项目评定书的复印件。
2、近五年指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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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2017年度D级、连续两年(2016年和2017年)评为C级及以下、连续三年(2015~2017年)评为B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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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信誉情况作出承诺,逐项说明“有”或“无”,加盖法人公章。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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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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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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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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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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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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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及以上路桥工程施工监理经历,2013年1月1日以后担任过1座主跨跨径90米及以上,且桥长1000米及以上连续梁大桥工程施工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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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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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须提供《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资历表》,表后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近六个月及以上加盖有社保机构单位公章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及类似业绩证明的复印件。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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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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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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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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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专业
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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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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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书),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及以上路桥工程施工监理经历,近8年内至少担任过1座主跨跨径90米及以上,且桥长1000米及以上连续梁大桥工程施工的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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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评标时增加对桥梁专监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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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专业
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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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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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书),5年及以上路桥工程试验检测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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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时不提供。在合同谈判时须按本表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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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专业
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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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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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书),建设部全国注册造价师或交通运输部甲级造价师资格证书,8年及以上路桥工程施工监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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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专业
监理工程师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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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书),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2010年以前的监理工程师须提供),8年及以上路桥工程施工监理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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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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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监理培训证书,3年及以上监理员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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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以上所有监理人员应为投标人自有人员。本次招标增加对桥梁专监进行资格审查,本表所列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等在投标阶段不需提供,在合同谈判时须按本表要求落实。
2.投标文件中应附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近六个月及以上加盖有社保机构单位公章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以及类似业绩证明的复印件。
3.安全岗位可以由桥梁专监兼任,环保岗位可以由计量专监兼任。安全、环保岗位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专监岗位由一位专监负责。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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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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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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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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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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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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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条款号
|
评 审 因 素 与 评 审 标 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清晰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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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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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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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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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列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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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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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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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25分
主要人员:25分
技术能力:3分
业绩:20分
履约信誉:5分
获奖:12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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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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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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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只有4家或4家以下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开标现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计算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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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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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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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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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
素细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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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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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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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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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建议书
|
25分
|
质量和
安全监理
|
5分
|
质量和安全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3.0~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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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监理
|
3分
|
进度目标明确、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1.8~3.0分。
|
||||
费用及
合同监理
|
5分
|
费用及合同监理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3.0~5.0分。
|
||||
施工环境
保护管理
|
2分
|
施工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合理可行、措施具体、针对性强。计1.2~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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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工程
重点难点分析
|
8分
|
根据招标文件及现场考察,对本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特别给予重视的问题逐一论述并给出解决方法。计4.8~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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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工程
的建议
|
2分
|
提出具有科学、合理、可行及具体措施的合理化建议。可以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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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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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
|
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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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
业绩
|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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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资格审查资格要求的计12分;
2.总监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和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的加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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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
5分
|
满足资格审查资格要求的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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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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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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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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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1
(2)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1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2 E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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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
他
因
素
|
技术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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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近5年,投标人获得国家专利或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每项加1分,最多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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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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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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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资格审查资格要求的计11分;
2. 2013年1月1日以后,投标人监理的主跨跨径90米及以上桥长1000米及以上连续梁大桥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每增加一项加3分,最多加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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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
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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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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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2017年信用等级为AA计2.5分;在2016年信用等级为AA计1.5分;在2015年信用等级为AA计1.0分。
投标人在2017年信用等级为A计1.5分;在2016年信用等级为A计1.0分;在2015年信用等级为A计0.5分。
在2015年~2017年信用等级为B或C,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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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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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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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投标人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平安工程”证书的,每项加4分,最多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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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信用评价得分为投标人近3年信用评价得分之和。信誉评分按以下规定认定:
部、省均未列入信用等级名单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按“0”分计(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已同时列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其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
未列入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名单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的评分信用等级参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该企业当年全国信用评价等级的下一档次确定。
近5年指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往前推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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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則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 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 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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