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0-02-10 10:36      来源:财务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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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

(二)支出预算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预算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七)"三公"等经费预算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四、名词解释

五、部门预算公开表格目录

六、公开表格附件

 

 

 

 

 

一、部门职能职责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本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对全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伤、失业保险的发展规范、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编委核定局内设科室18个,所属事业单位13个,分别为: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规划财务科、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职业能力建设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农民工工作科、劳动关系科、工资福利科、职工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表彰奖励科、组织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劳动就业服务处、社会养老保险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事考试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干部培训中心

本部门预算为汇总算,纳入编制范围的算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级、劳动就业服务处、社会养老保险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处、干部培训中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事考试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十三个局属事业单位。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20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及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干部培训中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人事考试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十一个局属事业单位。收入包括公共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省厅拨国务院特殊津贴等其他收入;支出包括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人才引进、老年体协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其他收入。2020年收入预算6105.23万元。其中经费拨款4479.73万元,74%;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80万元,1%;其他收入1545.50万元(省拨国务院特殊津贴、水电费等往来款)25%,较上年减少2953.46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0年支出预算6105.23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97.69万元,70.39%;住房保障支出194.03万元,3.1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36.24万元,20.2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77.27万元,占6.18%。较上年减少2953.46万元。



具体安排如下:

基本支出:2020年年初预算数为4259.99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业务性商品和服务支出。

项目支出:1845.24万元。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2020年度本单位年初预算数为6105.23万元,比上年减少2953.46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经费随职能划转。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65.80万元,与上年比较增加33.62万元,主要是人员增加、办公用房老化外墙翻修等,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费、劳务费等。

(四)政府采购预算。

2020 年人社局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 1223 万元,经费来源包括经费拨款4.5万元,其他收入1218.50万元。采购项目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其他交换设备及计算机,办公耗材等货物支出276.50万元、培训(会议、中介)及其他服务846.50万元,公车(保险、维修、加油)服务10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有情况说明。

截至 2019 年 12月底,人社局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9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辆,其他车辆7辆。2020 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车辆6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辆,其他车辆4辆。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本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0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6105.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59.99万元,项目支出1845.24万元。

(七)"三公"等经费预算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28.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万元、公务接待费71.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2万元。会议费 22万元,培训费79 万元,分别比上年减少3.8万元/减少4.88万元,主要是因为厉行节约、压减开支。

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84.50万元,预算较2019年减少44.30万元,压缩34.3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5万元与2019年持平;公务接待费55.50万元较2019年减少16.3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4万元与2019年减少28万元,原因是:一是机构改革,人员减少。二是坚持过紧日子思想,厉行勤俭节约。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力资源事务(款):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履行一般公共服务职能的支出。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军转干部安置、人员经费、自主择业退役金等方面的支出。

公务员招考(项):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于公务员招考方面的支出。

其他人事事务支出(项):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于人力资源事务其他人事事务方面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主要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

行政运行(项):主要用于机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局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般行政管理事务(项):主要用于干部教育培训和办公楼运行维护等支出。

劳动保障监察(项):主要用于劳动保障监察事务支出。

信息化建设(项):主要用于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支出。

劳动关系和维权(项):主要用于劳动关系和维权事务等方面的支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项):主要用于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办案经费、调解仲裁能力建设等支出。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项):主要用于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就业补助(款)扶持公共就业服务(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于就业方面的补助,主要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主要用于机关及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十一)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预算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十七)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证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设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部门预算公开表格目录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财政拨款收支表

表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部门经济科目)

表七:一般预算基本支出(政府经济科目)

表八:政府性基金表

表九:三公经费预算表

六、公开表格附件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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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公开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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