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5-06 15:41      来源:市委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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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人:谢树连

  机构地址:衡阳市高新开发区三江路15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编:421001    电话:0734-8569818

     邮箱:hysjgswglj@126.com

     网址:https://www.hengyang.gov.cn/hysjgswj/

 

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机关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市机关事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体制改革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市直机关及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指导全市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拟订全市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和处置,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的计划和投资;根据授权,承担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统一建设职责,承办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危旧房改造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授权,承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国有资产配置计划审核、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宾赠送我市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市直机关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收赠的礼品和其他礼金礼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配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经费预算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五)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六)会同相关部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工作。

  (七)负责指导市直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财政局和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拟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市机关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后勤管理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审核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稿;承担信访接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负责绩效考核、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等工作。负责外宾赠送我市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市直机关单位公派出国人员收赠的礼品和其他礼金礼品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科。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经营性收益等资产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三)办公用房管理科。负责市直机关单位的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承担建设规划、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前置审核、产权界定、清查登记、配置使用、维修改造、调整处置等监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单位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管理、维修计划审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承担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置、腾退及移交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承担除办公用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之外的国有资产计划审核、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统计报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公车管理科。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日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动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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