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0-05-08 09:05      来源:市国资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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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 责 人: 白润民

  机构地址: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二环路11号

    办公时间:(秋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春夏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邮 编: 421001

    电 话: 0734-8811081; 传 真: 0734-8811083

  邮 箱: hysgzw@163.com

  网站地址: http://www.hengyang.gov.cn/hysgzw/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衡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59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资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国资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资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向上级争取资金情况,对财政或其他部门划拨到监管企业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处理管理,负责规范和发展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参控股企业国有股权的管理。

  (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开展产权(股权)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全市与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董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归口管理市工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市商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九)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开展党建工作。协助指导、监督驻衡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国资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待联络、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拟订市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政策法规汇编、清理、宣传和实施工作。协调监管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并提供法律指导。承办委机关的法律事务。指导、监督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研究市属国资监管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重大问题。拟订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负责委机关对中介机构选聘的归口审核管理。

  (三)规划发展和企业改革科。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出资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所出资企业范围的调整和名单管理、企业章程的管理。负责联系新型工业化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业务资源协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央企、省际市州、外资和民企的资本对接工作。承担衡阳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重组、资本营运计划。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四)资本收益与财务管理科。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财务监督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办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和日常动态监测的有关工作。负责考核评价所监管企业的经营绩效,承办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有关工作。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承办所监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和协调工作。承办全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有关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市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监管中心)。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相关中介机构选聘及服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对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管理。

  (六)考核分配科。拟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修订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监管企业负责人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负责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监督科。负责有关监督成果的利用,分类处置、督办监督检查发现移交的问题,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管企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机制。建设、管理、维护全市国资系统统一监管平台,配合业务科室建设国资监管业务应用系统,促进国资监管实时监控。管理、维护国资系统OA系统及各类数据,提供智能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督促检查市属监管企业信息安全工作建设、管理,维护委机关门户网站,协助推进政务公开。

  (八)安全维稳科。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综合治理、群众来访、维护稳定和反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他市属监管企业的有关维护稳定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党委干部部)。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国有产权代表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承担对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

  (十)党建工作科(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监管企业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指导监管企业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对企业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进行指导和检查。指导监管企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委换届工作。指导监管企业党员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由市国资委党委领导的企业党组织的党员统计和党费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指导、协调国省驻衡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宣传教育科(党委宣传部)。根据有关规定,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慈善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及工资福利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创建、扶贫攻坚、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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