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6-00546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6〕7号 | |
公布时间 | 2016-03-15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6〕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省编委《关于加强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湘编〔2003〕15号),参照《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精神,设立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能转变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工作。承担国内外投资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和计划的审批、报批和管理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实施生产经营和进出口计划。
(四)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根据市政府授权,管理区内土地,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征地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五)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工作。依据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批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根据委托,负责区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报建、组织申报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区内城乡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六)负责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拟定和实施服务企业发展办法,优化区内经济发展环境。负责区内国家重点技改项目的申报、审核和新产品的申报、鉴定、验收工作。
(七)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区内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的评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核,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负责区内科技型企业的申报、评定工作。
(八)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统一管理区内进出口事务,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负责区内涉外事务,协助办理区内人员出入境有关手续。
(九)负责管理社会事务。负责区内农村(社区)工作、文教卫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社保医保(新农合)工作。负责区内社会救助、双拥、优抚和救灾等民政工作。负责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访维稳工作,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十)负责财政和金融管理工作。按照一级财政要求,负责区内财政预决算、税收征管、财政监督等工作。负责区内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区内市政管理、园林管理、城管执法、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区内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二)负责区内党建、组织人事和群团工作。负责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党建、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管理指导街道、社区基层党建工作。协助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在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区内统计工作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高新区管委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
负责管委会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负责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印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政策研究、信息综合工作;负责接待、办公设施维护、水电保障、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与联络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及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市长信箱、领导批示件及12345热线平台交办件的办理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应急处突的协调工作;负责高新区法制工作,承办高新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联系协调综治维稳相关部门;负责信访和群众工作。
(二)组织人事局。
负责区内党的建设、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干部考察、考核、任免呈报等工作;负责区内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申报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报批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拟草、报批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岗位设置方案拟草、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及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三)招商合作局。
负责拟订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及措施;负责拟订、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负责编制年度招商引资计划;负责组织对外招商活动及项目开发、包装及发布等工作;负责区内外资项目入区的联络、协调、服务、审批、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外经外贸、外事侨务及港澳台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商会、行业协会工作。
(四)规划管理部(市城乡规划局高新区规划分局)。
负责组织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专项规划和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区内的工业项目、区一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专家论证,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区内除工业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市一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审,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参与区内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负责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公示,负责工程建设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区内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
(五)建设局。
负责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和合同备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负责区内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拟订区内财政年度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负责区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招标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区内住房安置、保障工作;协助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经济发展局。
负责区内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节及二、三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区内经济发展规划、产业规划、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区内产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产业平台建设的指导和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区内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工作;负责组织区内科技计划、产业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区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入区项目评审和参与选址工作;负责外资企业的立项、可行性报告、合同及章程的审批;负责审批、核准、备案区内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编制区内重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七)财政局(金融办)。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研究分析财税形势,反馈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编制高新区中长期财源建设规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财政预决算;负责拟订管委会年度资金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高新区财源建设、财政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各种收入票据管理;负责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高新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发展支出;负责区内会计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研究分析高新区金融工作运行情况,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上级有关金融工作的部署;负责联系驻区金融监管机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创业自律组织;负责引导、协调、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区内经济社会发展;会同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高新区金融业改革与创新;协助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和民间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置非法融资活动;负责区内资本市场培育,推进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发展;协调推进区内重大金融项目招商工作;指导、协助区内企业上市工作。
(八)环境保护局。
负责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内污染源环境监测、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及减缓免、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核、审批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内核事故应急管理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处理区内环境信访投诉案件。
(九)教育文化体育局。
负责研究拟订区内教育文化体育工作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订区内教育、文化、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拟订教学改革、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和指导区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负责拟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培训及考核、交流、调整工作;负责区内语言文字、教育督导、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生资助、教师奖励等工作;负责群众文化、体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拟订区内民政和社会事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内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区内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建设、双拥、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殡葬管理、老龄、社会组织管理等民政和社会事务;负责区内残疾人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区内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高新区为民办实事的考核等相关工作。
(十一)统计局。
负责建立高新区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人口、经济、二、三产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科技、投资、能源、服务业、社会民生等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技部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统计和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统计工作;承担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培训;协助统计执法工作;负责区内统计信息开发、管理,建立信息共享系统;负责指导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配合绩效考核、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统计服务。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开展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内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负责区内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和相关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社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研究拟订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区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区内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公共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和指导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监督落实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工作的资料收集、上报工作;负责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区内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负责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基金个人费用征缴,协调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等情况。负责指导区内医疗卫生、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落实全科医生等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区内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核定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专项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工委书记1名、联合工会主席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机关工会主席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9名。原18名行政编制,按“退一收一”的原则收回作存量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华兴街道办事处机构单列,核定12名行政编制(即原街道编制8名、乡镇编制4名);增设蒸水、高岭2个办事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核定10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华兴街道办事处和蒸水、高岭办事处共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5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各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各3名。
(二)撤销高新区科技开发服务所、环境保护站、教育文化体育管理站;根据衡政办发〔2004〕36号文件精神,设立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正科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原有编制内调剂),其中:大队长1名、教导员1名,副队长3名、副科级纪检员1名;设立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原有编制内调剂),正科级,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科级纪检员1名。
(三)高新区用地拆迁所更名为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0名(原有编制内调剂),正科级,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科级纪检员1名。
(四)保留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高新区分站),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原有编制内调剂),正科级,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副科级纪检员1名。
以上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另行拟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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