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衡南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的批复
衡政函〔2017〕45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批复衡南县三塘镇等21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的请示》(南政〔20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衡南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
二、你县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和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用地,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耕地补充力度,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基础设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民生工程等合理用地需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掘力,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县要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严格执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划,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紧急通知
衡政办传电〔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油菜收割季节,我市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户在农田、路边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严重污染了环境。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将于近期进驻我市开展督察,如果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加强督查督促,组派工作小分队与乡镇、村组干部一道进村入户,迅速开展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焚烧秸秆行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综合利用技术的落实。如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
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衡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新车出厂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黄标车所有人将使用年限内的黄标车交售到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提交该黄标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车辆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财政补贴: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二)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
(一)非衡阳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
(二)财政供养的黄标车;
(三)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
(四)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黄标车;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六)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标准(基准)如下:
(一)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200元;
(二)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800元;
(三)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600元;
(四)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五)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600元;
(六)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200元;
(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八)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200元;
(九)报废1.6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100元;
(十)报废1.6升(不含1.6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及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第八条 申请淘汰的黄标车根据车型、使用年限和申请报废淘汰时间等条件按统一标准给予补贴。
黄标车的淘汰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上签注的“交车时间”为准。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即以机动车登记注册地为准,在市城区注册登记的车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统一纳入衡阳市本级管理范围。
注册登记地为各县市辖区的车辆,由各县市自行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衡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营运黄标车还需出具由注销《道路运输证》的交通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书面委托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储蓄存折(或卡)复印件;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单位基本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五)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法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身份认定。黄标车所有人携带相关资料将车辆交售至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手续时,由环保部门现场审核该车辆是否为“黄标车”;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所有人现场填报申请表,市环保部门认可签章。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前办理报废拆解等相关手续的黄标车,可进行申报,填写申请表。
(二)淘汰认定。商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申请报废的车辆使用年限进行审核,对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签章认可。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核定车辆类型、办理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对填写申请表并已办理注销报废的,予以审核认可签章。
如属营运车辆的,出具由注销《道路运输证》的交通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补贴认定。黄标车所有人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表及第十条要求的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并整理成册,以10册为一个批次,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复查。
(四)补贴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分批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复审,将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拨付至市商务部门账户。
(五)补贴发放。商务部门在收到拨付的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表信息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审核合格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黄标车所有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部门审核分工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商务部门负责对淘汰黄标车回收拆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拆解车辆台账,对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签章认可;公安部门负责核定车辆类型,办理已报废黄标车的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通部门负责办理道路运营证的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部门负责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在中央、省级财政配套的基础上,由市本级财政配套安排。
市本级财政部门按计划配套资金后,拨付至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一次性支付给黄标车注册登记所有人账户。补贴资金实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制度,本年度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由财政部门调配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一车一档”方式建立档案保管。
第十五条 黄标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服务窗口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依法进行行政追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部门负责发放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衡阳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号)、《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与要求
众创空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到2020年,构建20个以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办好示范众创空间。
示范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衡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10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包括创意交流区、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洽谈室、会议室和公共网络信息平台等。
(二)管理服务团队得力。有创业导师(可兼职)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三)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应有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中介、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开放共享制度、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等。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五)设立种子基金,或者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有合作关系且有成功投资事例。
(六)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入驻(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服务。
市科技局每年受理衡阳市示范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推荐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衡阳市示范众创空间,并由市科技局授牌。
对符合省级众创空间条件的,市科技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
二、管理与扶持
(一)示范众创空间建设补贴。由市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场地装修及网络设施购置费用后补助。
(二)示范众创空间运营补贴。市财政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网络等费用实行一次性后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在衡高校毕业不超过两年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到孵化器内创业,示范众创空间接纳5个以上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市财政按照每家创业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众创空间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在衡高校、科研单位投资建设众创空间。
(四)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评价与考核
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示范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补贴的主要依据。
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一)考核示范众创空间设施、机构完善程度,各类要素是否齐全。
(二)考核年度内日常管理及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交流、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创业创新比赛等。
(三)考核创业创新绩效,包括创客活动情况、吸引创业投资金额、创办企业数量、进入孵化器的公司数量等。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认定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油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4号)文件精神,以油茶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精准脱贫,现就进一步加快油茶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资源培育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产业扶贫为重点,全面推进油茶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延伸产业链条,做大做强产地品牌,形成开发水平高、综合效益好、可持续发展的优势产业,实现精准扶贫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产业发展、林农增收,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产业规模化;坚持创新、绿色发展理念,促进油茶整合资源;坚持科技驱动,升级油茶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坚持市场监管,树立品牌意识,确保油茶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油茶总面积达到380万亩,油茶丰产林基地达到200万亩,茶油总产量达到8万吨,产值突破200亿元;科学规划产业加工布局,培植1—2家产值10亿元以上的茶油加工现代化企业;全市油茶产业扶贫受益人口达到10万人以上,人均收入超过3500元/年;创建一批油茶庄园和油茶特色小镇;制定油茶标准化体系,打造衡阳油茶地理标志品牌,构建全国最大的产品集散地和交易中心,实现衡阳油茶“引领中国、走向世界”。
二、政策支撑
(一)助推精准扶贫。将油茶产业发展与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脱贫衔接起来,把油茶发展与扶贫攻坚一并规划、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考核。采取政策帮扶、技术帮扶、资金帮扶、对点帮扶等方式,将政策和实用技术送进千家万户,实现油茶产业与扶贫攻坚的深度融合。开辟油茶+旅游、油茶+文化等开发模式,全面打造油茶特色小镇,确保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各县(市)每年引导10家以上油茶产业发展公司,注资适宜发展油茶产业的贫困地区发展油茶产业,推广“公司+园区+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行业协会+农户”等合作方式;充分利用国家对贫困户“两项制度”扶助资金和产业帮扶资金,按照人均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因地制宜支持贫困户发展油茶产业。
(二)设立专项资金。市、县两级设立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各县(市)财政每年配套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市、县两级油茶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补贴、标准制定、科技创新、产业推广示范以及资源培育的奖补等,其中县级财政配套的油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对油茶新造、低改进行补贴,油茶新造每亩补贴不少于600元,油茶低改每亩补贴不少于300元。
(三)整合项目资金。切实加大项目申报和争取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渠道。统筹退耕还林及后续工程、食用油战略储备库、长防林工程、石漠化治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科技研发等投资项目,按照“统筹规划、相对集中、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用于油茶种苗基地、造林基地和加工项目建设。
(四)优惠税收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茶籽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油茶产品免征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由茶籽进行初加工制成茶籽油及茶籽粕等副产品按11%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对其从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的茶籽可依11%或17%的比例扣除率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从事油茶新品种的选育、油茶林的培育和种植、油茶籽的采集和初加工、农技推广服务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优惠创业政策。鼓励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参办、合办、创办油茶专业农村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0万元创业贷款扶持;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入选全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优质初创企业,给予4万元/个奖补扶持;对各县市区重点扶持的贫困地区、规模较大、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油茶种植基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优质初创企业;带动就业明显的油茶种植特色乡镇(村)可申报市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村)评选,入选者分别给予10万元/个、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补。
(六)保障生产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油茶生产所需的收储仓库、晒籽场及生产生活用房等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可作为临时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实行“备案制”,不需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只报县市区国土(不动产)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500亩种植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10亩。
(七)享受优惠补贴。政府贴息贷款期限由原来的3年延长至5年,延长期的贴息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贴;油茶种植、加工企业购置农业机械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油茶产品产地粗加工设施补贴,可先建后补,按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鼓励油茶造林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公司参与油茶林保险,油茶林保险可参照幼龄期、生长结果期和盛果期三种类型定保,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不得低于50%;油茶简单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油茶加工企业可根据用电设备、工序流程情况向发改委申报用电价格比例,按照不同电价类别计量付费。
(八)创新投融资机制。整合油茶产业专项资金、财政配套资金,推动金融支持油茶产业大发展。一是建立油茶产业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贷款贴息、信贷损失补偿等方式,推动银行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加大全市油茶产业信贷投放力度。二是大力支持油茶企业上市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油茶企业在主板上市,培育支持更多的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支持企业上市后再融资工作等。三是搭建油茶产业投融资平台,设立油茶产业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投基金等投资油茶产业。
三、科技创新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广油茶优良品种,加快适宜我市条件的高产、稳产、多抗优良新品种的选育,加强生产栽培技术的集成创新,实现良种良方相配套;整合科技资源,加强油茶科研开发推广平台建设;加快开发油茶系列产品和剩余物的利用,延伸油茶产业链条,提高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
(二)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油茶行业标准体系,围绕种苗、栽培、抚育、采摘、加工等各环节,制定配套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形成完善的加工、质量、价格标准体系和油茶产品价格发布体系,推动标准化生产、加工和经营,打造中国油茶产业行业标准。
(三)做大做强产地品牌。规范油茶加工企业及其产品准入机制,加大“衡阳茶油”产地品牌培育力度,积极申请注册“衡阳茶油”地理标志商标,推进茶油QS、ISO、HACCP、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准入认证工作,打造国际化品牌。
(四)加强技术培训。鼓励油茶企业开展油茶专业技能培训,培养观念新、懂技术、会管理的实用技术人才;围绕油茶主导产业开展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可在油茶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五)拓宽营销渠道。建设茶油资源收储储备中心和油茶综合批发贸易市场,打造面向全国的油茶物流与集散中心,促进油茶产品的销售流通;支持油茶企业建设实体店、体验中心,打造互联网、电商、微商商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同步营销,提高市场占有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建立油茶产业发展联动机制,协调指导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油茶产业列入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市、县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创新宣传形式。搭建宣传平台,建设衡阳油茶产品展示中心,组织举办节会论坛、博览交易会,扩大衡阳油茶影响;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优势,宣传、推介衡阳油茶及其产品,挖掘油茶产业文化内涵。
(三)严格考核奖惩。市、县两级要将油茶产业发展纳入精准扶贫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油茶产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制度,对油茶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龙头企业以及科技研发创新成效突出、科技转化贡献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油茶产业发展考核指标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衡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衡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好省政府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彻底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全面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企业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5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开展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深化阶段(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升整治效果。
(四)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认真组织排查本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城镇燃气输配使用等环节、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中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及单位认真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公布的高危化学品目录,重点对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进行全面排查,对相关企业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列入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和属于国防科研及生产、市政工程设施等领域的高危化学品的管控。对高危化学品生产量、储存量、使用量、经营量、运输企业运量和废弃处置量进行登记和统计。督促高危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风险标准评估。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一律依法关停,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县级备案逐级上报做法,落实各行业部门县级属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持续推进)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松木经济开发区和发展化工行业的县市划定专门区域作为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开展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并按要求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松木经济开发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园入市”。进一步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医药企业底数。进一步完善制定企业关停并转、“进园入市”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和整合市内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推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基础上改造升级4G视频监控,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和数据查询与统计等功能,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实现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高效监管,提高危险货物非法运输的管控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对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开展“回头看”,杜绝新增隐患。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完成我市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落实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能源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根据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市各部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市编办、市安监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市编办、市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加大危化品全程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对生产、储存、运输、配送、使用各环节的计划执法工作,坚决克服在危化品监管方面的不作为、慢作为行为,让监管制度“严格起来、落实下去”。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主要出入路口设立固定检查站,其它路口设立流动检查站,加强对危货运输车辆的检查巡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完成)
13.强力实施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县乡政府“打非”和企业“治违”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厉查处和打击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点管控好安置小区、物业小区、市场周边、废旧厂房仓库等“四类场所”的危险货物经营储存配送。非法违法现象严重的地区设立“联合执法办公室”,整合力量,集中打击。全面推行打非治违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的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建立好社区(村)的第一道防线。加强社区(村)安全生产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工作报酬。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构建打非治违的群防群治体系。(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2017年6月完成,长期坚持)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4.统筹规划编制,规范产业布局。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市经信委负责落实产业布局规划,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建、发改、国土、经信、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禁止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7.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突出国家最新制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在包装上粘贴安全标签,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粮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持续推进)
19.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要求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肃查处安全生产标准化走形式、走过场的企业。(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持续推进。)
21.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2.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信息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企业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和从业人员职业诚信查询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衡阳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保监局等依据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定期巡查,纠正违规处置行为,查处违法事件,督促相关企业及单位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杜绝丢弃危险化学品。(市环保局负责,持续推进)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监管执法需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人员素质培训、资格考试和持证上岗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市各有关部门、“两区一园”管委会每年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不少于一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7.严格安全评价、环保评价、安全设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设计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和安全设计单位,依法提请发证机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列入“黑名单”在媒体曝光。(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依据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8.大力提升危化品群防群治能力。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常识,增强广大群众的危化品安全常识和危化品使用基本技能,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的能力。督促企业健全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快化工专业管理人才和产业工人的培养,加强危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9.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0.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工作的统一部署,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衡阳海关、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广铁集团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1.配合建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息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根据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同时,引导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落实,持续推进)
34.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市安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6.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引导,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体广新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市教育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8.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具体实施,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阳市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区县(市)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邮政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需明确1名分管领导及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工作得到落实。
(二)加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完善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监管职能、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强资金保障。市政府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资金,专项用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建设、运输配送、“打非治违”和相关政策奖补等方面。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6月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本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同志、科室负责人名单、职务报市安委办。综合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季度的第1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监督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监管不到位的,特别是发生因非法违法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电话:8869029,传真:8869059,邮箱:hyajjwhk@163.com)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若干意见》(中综办〔2014〕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8号)、《国家邮政局中央综治办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国邮发〔2015〕2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物流寄递业安全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物流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市物流寄递业迅速发展,物流、寄递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在降低商品流通成本、支撑电子商务、服务生产生活、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物流寄递业发展方式粗放、基础设施滞后、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当前,物流寄递渠道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复杂,寄递企业安全风险加大,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落后;利用寄递、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多;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不高;不严格落实经营快递业务前置许可规定、未经许可无证经营寄递网点安全隐患突出;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寄递物流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较薄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规划,完善协调机制,以严格的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责任,全力以赴确保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平稳运行,确保安全管理工作属地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制度要求
(一)严格落实验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贯彻落实“管理从严、执行从严”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收寄验视、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寄递企业收寄的邮件、快件(除信件外)必须100%实行先“验视”后“封箱”,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加盖收寄验视戳记或者签名;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寄递物品、不能确认安全性的物品或者用户拒绝验视的,坚决不予收寄;寄递企业规范协议客户管理,按照安全保障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建立完善抽检抽查制度并留存好抽查记录,有效防控安全案(事)件。寄递、物流企业加强源头管控,强化对疑似爆炸装置、危险化学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的查验把关,检查发现寄件人或托运人夹带禁寄禁运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严格落实实名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督促寄递、物流企业严格执行寄递物流活动100%实名制,认真做好用户身份查验和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寄递企业要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对除信件、已有安全保障机制的协议客户或者通过自助邮局(智能快件箱)交寄的邮件、快件以外,一律要求寄件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后方可收寄。确保寄递、物流企业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依法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个月以上。
(三)严格落实安检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督促寄递企业实施邮件、快件“层级分流、就地安检”措施,100%通过X光机安检,推动寄递、物流企业全面落实安检制度。各县市区所有收寄的邮件、快件必须就地安检,未通过安检查危措施的,不得发往下一环节。无论邮件、快件大小,件件过机,存疑复检;对安检发现夹带有禁止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坚决阻断在当地,决不能进入寄递渠道形成现实危害。鼓励寄递企业采取自主安检、联合安检、集中安检等方式对收寄的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查验,凡过机安检的邮件、快件要在醒目位置加盖安检戳记或者张贴安检标识,载明安检单位、安检地区、安检时间。进一步督导寄递企业制定安检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检设备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保障安检工作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寄递企业应当在省际分拨中心安排具有专门技术人员对寄往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大活动所在地的邮件、快件及国际、港澳台邮件、快件和通过航空、高铁运输的邮件、快件进行二次安检;相关邮件、快件安检资料应当保存30天以上。
三、多措并举,推进安全管理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寄递安检服务中心,健全完善县市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机制。要成立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机构职责,确定部门和指定专人负责,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确保寄递安检服务中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针对县市区机构缺失、同城不设防的突出短板,为加强县域邮政监管,保障地方邮政业安全,进一步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鼓励各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县级邮政管理局暨邮政业安全中心,具体工作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邮政管理局协商确定。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快寄递渠道X光机安检设备的购置,推动安全监管由人防向技防转变。寄递企业落实邮件、快件就地安检措施需添置的X光机设备,所需经费采取企业自筹为主与财政适当奖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配置。从2017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对寄递企业新购置的X光机安检设备按照其型号及价格给予奖励性补贴。
(三)强化考核保障。各县市区要遵循“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的有效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而导致案(事)件发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责任追究。各级综治部门要将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并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投融资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努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服务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是实现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是扩大直接融资、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缺口的重要工具,是企业改善融资结构、分散融资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和投融资公司要充分认识企业债券的重要意义,要站在建设“五个新衡阳”、“植优补短”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抢抓机遇,积极有效地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根据全市实际情况和各单位上报的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每年下达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今年计划发行企业债券13只,募集资金195亿元。各发债企业要按照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依规推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债券发行任务。
三、部门合力推进。发改、财政、国土、国资、住建、规划、环保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相关服务工作,帮助发债企业协调解决发债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在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和募投项目的合规性方面予以支持。发改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牵头工作,定期召开企业债券联席会议,积极对接上级发改部门,指导、督促发债企业做好发债前期准备工作,对每年的每个季度发布全市企业债券发行工作进度通报,确保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按时完成。
四、加强债券管理。对已发行的债券,各发行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实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的规定,加强企业债券存储期管理,严格通过偿债专户归集并划转偿债资金,确保债券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强化信息披露,做好偿还本息准备,防止债券兑付风险。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衡阳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三年行动
联席会议等六个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衡阳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联席会议、衡阳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国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衡阳市劳务协作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衡阳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联席会议、市级重点项目问题解决联席会议、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联席会议。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衡阳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联席会议
召集人:周海兵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召集人:何录春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胡志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正兴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 辉 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邓小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肖春林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彭丽堂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雷高飞 市发改委主任
胡花云 市经信委主任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廖义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添喜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吴旭东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白润民 市国资委主任
岳 健 市水利局局长
陈 骏 市林业局局长
刘晓利 市环保局局长
谢运来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贺公民 市监察局副局长
吴 起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旭 市发改委副主任
邹庆华 市优化办主任
吴建波 市文物局局长
曾广庆 市重点办主任
李 军 衡南县人民政府县长
孙鹏伟 衡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蒋 青 衡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徐志毅 衡东县人民政府县长
胡果雄 祁东县人民政府县长
吴乐胜 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向阳 耒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 燕 南岳区人民政府区长
袁谷平 蒸湘区人民政府区长
何子君 雁峰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 浪 石鼓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桢干 珠晖区人民政府区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发改委,由雷高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衡阳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国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海兵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何录春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邓小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王东文 市监察局局长
雷高飞 市发改委主任
曾祥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安定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廖秋文 市编办主任
陶小平 市电子政务办主任
蒋云良 市工商局局长
夏日新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江 红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晓利 市环保局局长
吴旭东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廖义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谢茂文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肖海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军 衡南县人民政府县长
孙鹏伟 衡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蒋 青 衡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徐志毅 衡东县人民政府县长
胡果雄 祁东县人民政府县长
吴乐胜 常宁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向阳 耒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 燕 南岳区人民政府区长
何子君 雁峰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 浪 石鼓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桢干 珠晖区人民政府区长
袁谷平 蒸湘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政府法制办,由杨安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衡阳市劳务协作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录春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杨龙金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邓小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颜东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诗真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曾祥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凌均梅 市工商联副主席
马俭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彭振霖 市经信委副主任
刘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曾崇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许任明 市商务和粮食局总会计师
范忠满 市扶贫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曾祥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衡阳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联席会议
召集人:何录春 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召集人:彭丽堂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雷高飞 市发改委主任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何旭明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
易 晔 市政协经济委主任
奉小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 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彭少波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佐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建颖 市城管执法局总工程师
李贞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彭素云 市农委副主任
李朝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曹运才 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 伟 市林业局总会计师
马俭平 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福生 市卫计委副主任
刘晓文 市文体广新局副局长
陈伍清 市民政局调研员
刘启静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 欣 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副局长
黄光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承友 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彭云生 市审计局投资中心主任
曹卫清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由奉小明同志兼任PPP项目办和基础设施板块办主任,刘军同志兼任公共服务板块办主任。
五、市级重点项目问题解决联席会议
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何录春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彭丽堂、市发改委主任雷高飞任副召集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优化办、市重点办、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天然气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奉小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大中型水库特困移民避险解困工作联席会议
召集人:杨龙金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颜东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贺礼霁 市移民局局长
吴小艳 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奉伍元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邱 宁 市农委副主任
黄光辉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曾良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杨劲松 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
李贞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周盘根 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福生 市卫计委副主任
刘春贵 市移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移民局,由贺礼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的人员自然递补,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衡阳市“两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衡阳市“两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杨龙金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颜东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雷高飞 市发改委主任
秦振衡 市财政局局长
万 伟 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李立平 市国税局局长
陈云丽 市地税局局长
彭 立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谢树连 市农开办主任
胡荣华 市农委副主任
吴 起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卫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廖义伟 市审计局副局长
阳永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朝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周 文 市农机局总工程师
彭德庆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支队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烟草局,由颜东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召集人批准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聘任衡阳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
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已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衡阳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人选已按程序由单位推荐产生,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聘任下列29名同志为衡阳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聘期五年):
周玉梅 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育全 衡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京生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刘 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
陈 敏 衡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蒋立冬 衡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符文彬 衡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谭志兴 衡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官三元 祁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邹远国 常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江方敏 耒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崔秀兰 南岳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孙艳平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
陈海彦 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奉伍元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局长
李佐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郭建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彭峥嵘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蒋孝仲 市总工会副主席
谢福生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罗胜利 市教育局副局长
彭云生 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主任
张 彤 燕京啤酒(衡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定兴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公司副总裁
张卉鸿 富锦精密工业(衡阳)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陈生满 衡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钟建华 湖南湘衡盐化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秦豫湘 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管中心副主任
刘 锋 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人力部经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筹资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92号)、《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衡政办发〔2015〕74号)文件精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保障大病保险有效运行,现将做好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2017年衡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0元/人。
二、筹资来源。大病保险资金不新增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负担,直接从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转,并按2017年3月31日各地参保居民人数计算筹资额(具体见附件)。
三、筹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督促财政、人社部门按照筹资安排表,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本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市财政局大病保险资金专户。(联系人:颜金辉,电话:8867702)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2017年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驻衡相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4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
(一)加强审计公开。做好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结果公开,尤其要加大问题典型和整改典型公开力度,促进政策落地生根。(市审计局负责落实)
(二)推进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信息公开。
1.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解读新出台的税制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2.在政府网站集中展示、实时更新市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3.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物流成本、降低企业用电用地用矿等要素成本各项政策措施以及执行落实情况,扩大传播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享受实惠。(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4.在政府网站适时公布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定期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1.围绕易地搬迁、重大水利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保等重大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信息的公开。(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2.将碳排放权、排污权、公立医院药品、医疗器械、林权等纳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履约信息都要统一在平台上发布,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运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按照出现分工分别落实)
(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全面公开PP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着力提高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二、以政务公开助力促改革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
1.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权责事项取消、下放、承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在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市编办牵头,各级各部门负责落实)
2.投资核准事项清单、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设立后的经营许可清单等,都要集中发布。(市发改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3.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级各部门负责落实)
4.围绕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目标,汇总形成并统一公布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平台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市工商局牵头,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落实)
5.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抓紧建设“一网一线一库两厅两平台”政务服务体系,年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过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全面公开;年底前建成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优先推动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投资、创业创新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上网,加快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捷。(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二)推进国资国企信息公开。
1.做好国有产权交易、增资扩股项目的信息披露和结果公示工作,推动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2.按月公开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行业盈利、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结果,国有企业负责人重大变动、年度薪酬,以及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工作情况。(市国资委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息公开。
1.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发布市内批发市场价格信息,收购旺季时及时发布主产区收购进度信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市发改委、市商务和粮食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2.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公开力度,深入解读承包土地“三权分置”(所有权、承包区、经营权分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业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政策措施,通过编印操作手册、组织专题培训、驻村干部讲解等方式,真正让农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3.推动各级政府及时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进展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信息公开。
1.加大营改增相关政策措施、操作办法、改革进展及成效公开力度,密切跟踪企业对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的舆情反映,及时回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2.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公开本级政府债务种类、规模、结构和使用、偿还等情况;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定期公开全市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以政务公开助力调结构
(一)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信息公开。
按照“事前公示、事后公告”要求,分批次向社会公示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已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公布企业产能、奖补资金分配、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和不达标情况;各级政府网站要集中发布化解过剩产能相关信息,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化解过剩产能情况。(市经信委负责落实)
(二)推进消费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工作信息公开。
1.定期发布消费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重点公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和全域旅游、体育健身、医养结合、健康管理、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的消费情况,引导消费升级。(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卫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2.推进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做好质量提升行动、执法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公开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促进中高端产品供给;及时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落实)
3.加大对查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行为的公开力度。(市工商局负责落实)
四、以政务公开助力惠民生
(一)推进扶贫脱贫和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1.加大扶贫政策、扶贫对象、帮扶措施、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市农委(市扶贫办)负责落实)
2.加快建设全市“互联网+监督”平台,推进数据共享,扩大公众参与,全面加强民生、扶贫等领域资金项目的监管。(市监察局牵头,市电子政务办负责落实)
3.贫困县要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要公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脱贫人口名单、扶贫项目实施情况。(市农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4.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让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得到保障。(市民政局、市卫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二)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1.持续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市水利局负责落实)
2.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依法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3.加大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管理保护目标以及河湖保护情况。(市环保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三)推进教育卫生领域信息公开。
1.推进全市学校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和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开,加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力度;有序公开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大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公开力度,合理划分学区范围,公开“微机派位”规则和程序,保持招生入学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针对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等特殊需求,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2.推行卫生计生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做好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和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开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市卫计委、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全市食品抽检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核查处置情况;运用新媒体平台发布食品抽检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核查处置情况,运用新媒体平台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强化食品安全定期常态性抽检信息公开机制,增强公众获取抽检结果、了解食品知识的便利度;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产品召回、停产整顿、收回或撤销证书等情况,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落实)
五、以政务公开助力防风险
(一)围绕防范金融风险推进公开。
1.制定金融领域特别是金融市场相关政策时,在征求意见、对外发布等环节要高度重视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做到同步联动,防止脱节。(市金融办负责落实)
2.密切关注政府债务、银行信贷、企业投资负债、民间融资、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市内外舆情,针对误读、曲解、不实等情况,注重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开展有理有据的回应,防止风险预期自我实现。(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及市委市政府新闻办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二)围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进公开。
1.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秩序,防止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加剧市场波动;深化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公开工作,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2.指导、督促各地及时规范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信息,按季度公布房地产用地供应数据、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等。(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落实)
3.推进公积金管理领域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公积金年度报告,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公积金管理政策,积极推动公积金咨询、业务办理上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落实)
(三)围绕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公开。及时发布重特大事故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做好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公开力度,公开常规检查执法、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执法信息。落实好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市安监局负责落实)
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规范公文发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确保公文发布及时、准确、安全,建立定期审查机制,每年对本单位未主动公开的公文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整改情况要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政府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市法制办负责落实)
(二)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真正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加强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政策解读以图片、图表、音视频等素材为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参加发布会、接受访谈、撰写文章等多种方式,带头解读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市法制办、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并在本要点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2017年12月15日前将要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电子政务办(联系人:肖胜华,电话:8859475)。要加强督查评估,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估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5%。市政府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底组织考核评估,并将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估体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5日
大 事 记
5月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约谈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负责单位。
5月6日,市长周海兵深入衡东县督察环保和湘江流域退耕还林还湿试点工作。
5月7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赴衡南和衡阳县,现场督查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件落实工作。
5月8日,全省和全市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出席会议并讲话。
5月10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率市直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负责人赴蒸湘区调研金融工作,并见证蒸湘区政府与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签订综合金融服务战略合作协议。
同日,副市长廖健深入衡山县视察水库防汛工作。
5月11日,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率市直相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负责人赴祁东县步云桥镇桥家冲村调研精准扶贫开展情况。
同日,全市第十六次城管委工作会议召开。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志文,副市长周玉梅,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出席会议。
5月15日,市政府办机关三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召开。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出席会议。
5月17日,市“传承传统技艺·培育衡州工匠”竞赛活动启动仪式暨制茶技能大赛举行。副市长刘正兴出席活动并讲话。
5月18日,副市长廖健率市直机关相关负责人深入石鼓区调研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进度。
5月19日,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联山赴耒阳督查煤矿监管和关闭退出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陪同督查。
同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扩大会议、重点民生实事工作会议、“互联网+监督”工作会议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参加会议,并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牌。
5月20日,受市长周海兵委托,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主持召开市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5月22日,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暨环保问题整改落实调度会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何录春,副市长杨龙金出席会议。
5月31日,全市突出环境问题信访件整改落实和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督查督办工作部署会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健出席会议。
同日,全市财税收入调度会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健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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